昔日亲友做保险 如今反目对公堂

核心提示: 卖保险的找亲戚朋友做份保险,投保险的找熟人买份保险,本希望皆大欢喜,可好事变坏事,昔日的亲朋好友如今却翻脸对簿公堂。究竟是为何呢?

本报讯  卖保险的找亲戚朋友做份保险,投保险的找熟人买份保险,本希望皆大欢喜,可好事变坏事,昔日的亲朋好友如今却翻脸对簿公堂。究竟是为何呢?

近日,丹阳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朱某是投保人,被告李某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两人系亲戚关系。

原告朱某诉称:自2012年起,其委托被告购买了人寿保险、分红险等理财产品,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办理了存折,存折由被告掌管,用来交保费。多年来,原告共计给付被告现金十多万元存入该存折用来交保费。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将其退保费用4万余元据为己有。经与被告协商和报警处理,被告拒不退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此款。

面对原告振振有词的起诉,被告李某却辩称,存入存折用来交保费的十几万元都是自己替原告垫付的,拿原告的4万多元退保费用只是用来偿还垫资,原告还应该偿付其垫资8万多元,原告非但不还钱,还恶人先告状。

法院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各执一词,无法调解。原告方拿着被告从其存折上取款的凭条,指责被告利用亲友间的信任侵吞其退保费用。被告方则拿出自己存入该存折的存款凭条,控诉原告忘恩负义拖欠垫付的保费不还。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授权被告开设银行账户,主要由被告用于处理涉及原告的保险费用缴纳和返还事宜,被告是该银行账户的实际管理人。在被告实际管理该银行账户期间,其针对保险款项的存、取款行为并未超出原告的授权,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从该银行账户取得的4万余元及利息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因缴纳保费引起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原、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在本案中不予理涉。

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符艳清 小许)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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