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青蛙也可能涉嫌犯罪!

核心提示: “如果我早知道抓青蛙也犯法,那么,我说什么也不会去抓呀……”

图为张某捉青蛙的工具

 

本报讯“如果我早知道抓青蛙也犯法,那么,我说什么也不会去抓呀……”日前,男子张某在导墅派出所的讯问室里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近日晚11时许,导墅派出所民警夜间巡逻至导墅镇小华村一路边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该男子一手拿竹篙,竹篙的一头是用于捕捞的钩子,一手拿蛇皮袋,戴着头灯在草丛里东张西望。民警立即上前盘查,只听到背在肩上的竹篓内传来一阵“呱呱”声,于是打开一看,里面竟是80多只青蛙。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所内调查。

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80多只青蛙均为黑斑娃,属国家三级保护动物。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对自己利用夜间外出捉青蛙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月份以来,他先后3次在夜间窜至导墅镇小华村附近田野,采用手抓方式,非法狩猎青蛙180余只,然后拿到市场上售卖。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男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警方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次日下午,民警将80多只青蛙全部放归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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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十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王国禹 张斌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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