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是否生二胎 单位无权做决定

核心提示: “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是否生二胎成了热门话题。生与不生、何时生、生二胎能否与一胎享受同样的待遇,这本来是有法可循的。但是,现实中个别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生二胎要提前申请、对怀孕职工增加工作量变相逼其辞职、减少女职工应休的生育假期天数……

“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是否生二胎成了热门话题。生与不生、何时生、生二胎能否与一胎享受同样的待遇,这本来是有法可循的。但是,现实中个别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生二胎要提前申请、对怀孕职工增加工作量变相逼其辞职、减少女职工应休的生育假期天数……如此等等,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几个案例,可以消除人们在相关问题上的一些困惑。

【案例一】

是否生二胎

用人单位无权决定

晓菲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秘书,办公环境、福利待遇都很好,她也很满意这份工作,可近日竟辞职了。

“每月收入1万多元,怀着孕哪找这种工作去?我是被迫辞职的。”晓菲一脸无奈。原来,晓菲6年前从名牌大学毕业时被这家公司聘用,开始只是个普通的办公室文员,在主持公司年会时崭露头角。此后,因文笔出众,她被领导关注。在她生完第一个小孩复职半年后,总经理把她调去做了秘书。

“我们总经理是女的,她当时找我谈话,问我是否会生二胎。当时国家还没有出台二孩政策,因我老公是少数民族,按法律规定可以生二胎。我当时告诉她只想要一个孩子。”晓菲说。

2016年11月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才发现已意外怀孕。决定生二胎后,晓菲将此消息告诉总经理,没想到对方大为恼火:“当初你怎么说的?是不是你自己说不生二胎的?你大着肚子怎么跟我出去谈生意?”不容她分辨,总经理就让她辞职走人。

晓菲说:“开始我还觉着不好意思,毕竟是我没信守承诺。后来一想,我生二胎又不违法,凭什么不让我生啊?这回我还非生不可呢!不就是一个工作吗,辞就辞,我还不稀罕呢。”一气之下,她于2017年2月办理了辞职手续。

离职以后晓菲才发现,要想报销生育费用需要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另外,她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要由用人单位在其产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才能够享受。

晓菲告诉记者:“我现在没找工作,只好由一亲戚开的公司代缴社保费,生育后也得由这家公司代为办理。这么麻烦别人,我实在不好意思。”

【律师说法】

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说,像晓菲这种怀了二胎的女职工,如果用人单位以怀二胎为由要求其辞职,她完全可以拒绝。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该法第27条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因此,晓菲生育二胎的行为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无权强迫其辞职。

【案例二】

何时生二胎

单位无权安排时间

小妮也是因怀二胎而丢了工作的女职工,不过,她不是主动辞职的,而是被迫与单位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离开单位的。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7年多,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8年才到期。”小妮说,入职一年多时她结婚怀孕,其后她从没因有小孩耽误过工作。即使孩子生病去医院,她也会在日后把工作补上,从不推给别人。

“为了躲过生小孩休假这一关,这两年公司只招生过小孩的女性求职者。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陆续有同事怀了二胎。几个明确表示要生二孩的员工,被公司找借口辞退了。接着,单位还出台规章制度,称公司女工多,为避免扎堆生小孩,谁要生二胎必须提前半年以上申请生育指标,以便公司协调安排岗位并给予照顾。”小妮说。

她本来想过两年等孩子大些再生二胎,但2016年底怀孕后决定现在就生。她申请生育指标时遭到数落,但她并不理会:“反正我已经怀孕了,单位知道辞退怀孕女职工违法,所以,不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不久,公司以照顾孕期职工为由,将小妮调到杂工组。发工资时她才知道,这个岗位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来计酬的。她也没多想,“不就少拿点工资吗,工作比以前还轻松了呢,值!”不料,在今年春节后,主管不断给她增加工作量,甚至比以前的岗位还忙。她有些吃不消便找主管诉苦,对方趁机劝她离职,她没同意。此后主管继续给她工作加码,而且都是一些谁都不愿干的脏活累活,因此,她一下班回家就懒得动弹了。在老公的劝说下,她同意辞职,单位与其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支付了5000元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袁书珍说,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以是否生二胎,何时生二胎,由女职工自主决定,用人单位无权干涉。用人单位要求生育二胎提前申请生育指标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案例三】

二胎产假时长

不是单位说了算

小艳是河北人,25岁在老家结婚生小孩后来到丹阳,被一家企业聘用。去年又怀孕了,今年3月底剖腹产生下一女孩。近日,因应该休多少天产假与公司发生矛盾。

小艳说自己属于晚婚晚育,这次又做了剖腹产手术,如果加上老公的15天陪产假,她认为自己可以休158天产假,即法定98天+30天晚婚晚育假+15天难产假+老公未休而转到自己身上的15天陪产假。

但单位认为,小艳只能休法定98天+15天难产假。对于30天晚婚晚育假,单位称她第一次生小孩时已经休过了,二胎时不能重复再休。因老公与她不在同一家单位上班,所以老公即使不休陪产假,那15天也不能转给她。单位一再强调,她必须按公司说的天数休产假,若多休按旷工处理,单位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袁书珍说,对于晚婚晚育,法律以前确实有“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此内容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关于产假天数的问题,该法第29条规定由地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现行规定,只要是合法生育,无论是一胎还是二胎,都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对于小艳来说,她可以先享受法定98天产假和15天难产假,然后再休30天生育奖励假。

至于老公应休而未休的15天陪产假能否转给妻子小艳,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袁书珍认为,陪产假是专门给予男士陪护照顾妻子生育时的一种福利,单位不同意转移也无不可。

(英尚 小许)

责任编辑:张钰婷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