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被告被从宽处罚

刑法谦抑得到生动体现

核心提示: 酒驾入刑后,越来越多的人能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总有人会以身试法,那就得接受法律的惩罚。当然,法律也讲人性,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酒驾案就充分证明了这点。

本报讯 酒驾入刑后,越来越多的人能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总有人会以身试法,那就得接受法律的惩罚。当然,法律也讲人性,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酒驾案就充分证明了这点。

4月26日上午,丹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首又积极赔偿,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监督和帮教,本着“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和宽严相济,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

今年55岁的浙江省三门县瓜农李某前几年带着老伴来丹阳种植西瓜,去年6月7日20时许,其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荆前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虞家村路口处时,与虞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6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其赔偿给对方1300元车辆修理费。

4月26日上午,丹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中了解到,李某和老伴在事故前三个月刚搬到了常州新北区,并在新北区春江镇承包了16亩地种西瓜,平时与老伴两人日夜守在瓜棚里。在法庭上,李某希望法院能够对其宽大处理,不想坐牢,因为地里的西瓜还有一个多月就要收成了,如果自己坐牢,没有文化的老伴不知道如何处理地里的西瓜,损失会很大。

按照相关量刑规定,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且发生事故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结合大量西瓜面临损失的实际情况,鉴于李某有证有照驾驶的是摩托车,且有自首、赔偿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悔过态度好,符合最高法院有关醉驾摩托车可以适当从宽处理的政策,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悔改表现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本着“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和宽严相济,法院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

但根据相关规定,适用缓刑需要落实监管,而李某长年在外,居无定所,也不愿意回老家居住,户籍地无法落实监管。同时李某已经不在丹阳居住,丹阳不是其经常居住地,其到常州新北区春江镇也才几个月,不符合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可视为经常居住地的条件,常州也不是其经常居住地。如何落实对李某的监管,成了难题。

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和争取,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最后从保护弱势群体,鼓励外来种植户到本地经营、促进经济繁荣的角度,给予鼎力支持,同意接受李某在当地落实监管。

法庭宣判后,李某热泪盈眶,表示一定要好好配合社区监管,和老伴一起做好西瓜种植,以大丰收回报司法机关和社会的宽容厚爱。

此案的妥善处理,彰显了司法的温情和人性化关怀,也是刑法谦抑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生动体现,凸显刑罚的功能不仅是惩罚,更是教育和预防。作为办案法官,在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强有力的判决的同时,也要心怀仁慈,用最少量的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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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文明化的重要标志,要求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意即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符向军 张智慧 小许)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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