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心丈夫为情人买房购车 公平法律还妻子应得财产

核心提示: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较为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报讯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较为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来,原告姜某(女)与代某原系同事,姜某与卜某于1980年结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卜某与代某相识并保持长达10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1年6月,姜某与卜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卜某离婚前给代某购房、车、家电等花费约60余万元属双方共同财产,各人拥有50%。随后,姜某又与代某、卜某签订还款协议明确:代某因购房、车、家电等,向姜某借款30万元拖欠至今,代某在5年内分期归还本息32万元,卜某同意为代某担保等。之后,代某、卜某二人未履行还款协议,姜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卜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代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在未征得原告姜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代某支付购房、购车款等费用,既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背离了社会公德,又侵犯了原告姜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利,作为被侵权人的姜某有权请求卜某承担侵权责任。代某与姜某、卜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代某归还原告本息32万元,是代某主动加入并自愿与卜某共同承担对姜某的债务行为,该债务承担行为既得到了债权人同意,又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遂判决代某、卜某赔偿原告姜某3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政  小许)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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