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少妇看上去很浪漫 约定“婚后财产制”引发继承权纠纷

核心提示: 当今社会老夫少妇结为夫妻不是新闻,在常人看来早已习以为常,但由此引发的官司也不少,特别是财产纠纷。

当今社会老夫少妇结为夫妻不是新闻,在常人看来早已习以为常,但由此引发的官司也不少,特别是财产纠纷。

【案情】

2015年12月,外来少妇张某某与孤老陈某登记结婚,谁知刚满1年,70岁的陈某就因病去世。因在婚前陈某与张某某及张某某前夫王某签署一份《承诺书》,确认“各方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这给张某某与陈某弟妹们遗产之争埋下了伏笔。日前,法院对张某某诉陈某弟妹们的遗产诉讼案作出判决:陈某存款遗产25万余元归张某某继承;陈某其余存款遗产60万余元由陈某弟弟妹妹4人继承。法院判决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继承权的前提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样也享有继承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法官评析】

一、老夫少妻婚前签署《承诺书》

涉案原告是现年40岁的张某某,她系江西人,来丹阳打工已有近20年。据相关证据证明,2015年10月23日,张某某与老家青梅竹马的前夫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多月后,其又闪电般地与年长30岁的陈某登记结婚。与其他结婚男女有别的是,在张某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前,两人及张某某前夫私下签订有一份少有的《承诺书》约定:“郑重声明这次和你办理结婚登记,是为儿子王某某能在丹阳入户口上学,感谢你的帮忙和支持。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用,以后各方的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双方生活各不相干,对方也无权过问个人的隐私,更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一切以儿子为中心。我王某再次声明,你今后生活我绝不会打扰,你名下财产与我不相干。”在这份“承诺书”上,三人约定各自财产归属,还均留下亲笔签名及日期。

二、弥留之际念亲情出示《承诺书》

谁知,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后的陈某,1年后就因病在医院里去世。在陈某弥留之际,据邻居及医院护士、护工人员反映,都是陈某的弟弟妹妹前来送饭送菜照顾老人,几乎未见张某某到过陈某病榻床前。事后证实那份《承诺书》及银行存折,是久病躺在病床上的陈某,感觉自己来日不多时,支开了护工私下亲手交给了自己的弟弟妹妹们,老人的目的是把不菲的数十万元留给自己的弟弟妹妹们,而不愿轻易地就交给对他照顾不多的张某某。就是这份《承诺书》的出现,在陈某去世后才搅起了这场诉讼案。陈某私下交给自己弟弟妹妹那份《承诺书》及银行存折,至少证明他与张某某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或许幕后存在某种无法明说的交易。

三、谁该继承拥有诉争的遗产

案件诉讼到法院。据张某某诉称,她与丈夫陈某是2015年12月28日结婚,2017年1月6日丈夫陈某去世,但陈某弟弟妹妹们一直不告诉她葬礼时间和墓地位置。丈夫陈某死后留下遗产约90万元,且在死前陈某未设立任何遗嘱或遗赠。陈某的父母亲均先于他去世,且陈某也没有子女,她与陈某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配偶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她来继承陈某的全部遗产。还指出陈某弟弟妹妹擅自从银行提取陈某的遗产侵吞,侵犯了自己法定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予以归还上述钱款。

法庭上陈某弟弟妹妹却辩称,依据2015年12月17日,张某某及前夫王某与陈某签订的承诺书,双方对权力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认为张某某与陈某结婚目的,是为了张某某儿子在丹阳读书之需,求陈某假借结婚名义提供帮助。这在承诺书上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生活各不相干,对方无权过问个人隐私”。认为张某某与陈某在财产和生活上都曾作了约定。

陈某的弟弟妹妹们还声称,尽管张某某与前夫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事实上两人还是如同夫妻一起共同生活;而张某某与陈某虽然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但生活中分开居住经济互不相干,日常生活中更没有夫妻之实。特别是在陈某平时生活及生病期间,张某某从未给予陈老伯关心和照顾,完全靠陈某弟弟妹妹们照顾,这有街坊邻居可以证明,请求法院驳回张某某要求继承遗产之诉。

四、《继承书》是遗嘱还是财产制

张某某辩称,因她与陈某结婚年龄相差大,老夫少妻在社会习俗中容易被人议论,故一直遭到陈某弟弟妹妹的反对。认为有她及前夫与陈某所签署的承诺书是生前行为,不涉及遗产继承问题。陈某的遗产与婚前财产是有原则区别的,本案的遗产之争适用法律,是从婚姻法演变成了继承法,产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导致适用法律不同。在《承诺书》中,陈某没有剥夺张某某对其财产的继承权,张某某也没有表明自愿放弃继承权。

陈某弟弟妹妹们却声称,尽管张某某与陈某登记结婚,但目的是让儿子能在丹阳读书,双方无夫妻之实。还出示了邻居的证明,证明张某某与陈某从未共同生活过。身为弟弟妹妹是在陈某生重病时,才发现其登记结婚情况。认为那份三人签署的婚前承诺书,更能本质地反映婚姻登记的目的为解决张某某儿子在丹阳求学之需,特别是承诺书已约定遗产的将来分配权益,认为正常的婚姻不会有承诺书中类似的内容。

五、《承诺书》是对财产制约定

法院认为,尽管《承诺书》不是遗嘱,但张某某、王某与陈某约定的是分别财产制,对于一方去世后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可以继承。鉴于张某某系死者陈某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陈某遗产的权力。但根据张某某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前,张某某及前夫共同向陈某承诺,张某某与陈某登记结婚是为了张某某之子能在丹阳上学,并非以双方长久共同生活之目的。

从审理已查明的事实看,法院还认为张某某婚后并未与陈某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陈某生前的生活特别是临终前数月的住院治疗,均由其弟弟妹妹们在关心照顾。本案陈某的弟弟妹妹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故陈某的弟弟妹妹们也有权分得继承遗产。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对陈某所尽义务酌情予以考虑分配。为体现法律精神及公平公正原则,遂法院在认定的遗产总额的金额中,判决由张某某继承其中的25万余元;其余遗产60万余元由陈某的四弟妹们继承。

(许静)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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