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感情不和 发生肢体抓扯

妻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未获支持

核心提示: 夫妻间因琐事争吵并发生抓扯,妻子一怒之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其夫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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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夫妻间因琐事争吵并发生抓扯,妻子一怒之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其夫实施家庭暴力。近日,法院对该申请作出裁定,认为原告不符合申请条件,驳回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申请人何女士称,其夫曹先生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2016年12月12日晚,曹先生对其实施了殴打,她曾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2017年3月13日,曹先生再次对其进行殴打,何女士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曹先生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何女士及其近亲属。

接到何女士申请后,承办法官专程前往何女士所在社区走访调查。社区工作人员证实,何女士与其丈夫感情不好,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社区曾多次接获何女士求助。但因双方争执发生肢体冲突,由社区工作人员出面进行调解的情形仅有一次。

在获悉相关情况后,法官邀约双方进行面谈。面谈中,法官了解到,何女士与曹先生均系再婚,双方在性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此夫妻之间经常发生言语冲突。双方同时承认,双方曾因何女士返回家中拿取财物发生推搡和抓扯,但并非暴力殴打。

根据查实的情况,承办人认为,何女士的申请并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申请的裁定。

承办法官介绍说,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的一大立法亮点在于第四章专章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申请主体、申请方式、管辖法院等内容。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该条文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是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并通过社区了解,何女士与其丈夫虽夫妻感情不佳,经常发生冲突,但没有达到经常性在身体或者精神上施加暴力的程度,因此何女士的情况并未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承办法官指出,对符合条件者,法院将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法院也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请求。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汤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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