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叔嫂关系真好

为多要赔款合谋伪造证据

核心提示: 2016年8月6日上午,张某驾驶的轿车和侯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受伤,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报讯 2016年8月6日上午,张某驾驶的轿车和侯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受伤,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侯某因事故造成肋骨骨折、头部受伤等,建议侯某伤后的休养时间为4个月。今年3月2日,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张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包括了休养4个月的误工费1.3万余元在内的各类经济损失3.2万余元。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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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侯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收据显示:2017年2月15日,侯某支付给代班人俞某2017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的代班费共计3900元。但侯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却显示:2017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原告侯某已上班签到。为查清事实,法官向原告侯某就职的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向法院说明,原告侯某自2017年1月1日起已上班,不存在由俞某代班的情况。

面对法院调查所得的证据,原告侯某向法院交代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侯某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赔款,“动脑筋”找来了自己的嫂子俞某,让俞某出具了一份“收据”来证明这段时间由俞某替侯某代班。但事实上,侯某早已痊愈去上班了,并不存在所谓的“代班”情况,而这份“收据”正是原告侯某为向被告张某索赔误工费3900元而伪造的。

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后,向原告侯某及案外人俞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因该二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根据情况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侯某及俞某均表示对处罚决定书没有异议,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小许)

 

责任编辑:汤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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