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有法可依

最新实施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核心提示: 当前,金融工具已经充斥社会的各个角落,金融消费也成为了市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消费行为一样,金融消费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非常必要且紧迫。

当前,金融工具已经充斥社会的各个角落,金融消费也成为了市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消费行为一样,金融消费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非常必要且紧迫。

在此背景下,继前年底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于去年年底正式出台,从而使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

这一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的法规,到底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广大市民应如何合理应用?对于这一热点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丹阳市支行金融服务二部主任陆卫东,请他对于该办法进行解读。

陆卫东介绍说,该实施办法第一次对金融消费行为的主体进行了明确。据悉,金融消费主体的服务商包括四类,主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即俗称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通道服务)以及征信机构。而金融消费者主要是指自然人,即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需要注意的是,机构投资人不受该实施办法的保护,维权需诉诸其他法律法规。

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实施办法对相关金融机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陆卫东介绍说,今后,金融机构会建立健全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金融信息、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信息查询、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及金融消费重大纠纷应急机制等。金融机构要保证提供的产品、服务与消费者有一定的适合度,同时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对于当前广受关注的金融信息保护问题,该实施办法也予以了细化。据了解,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提供网上服务和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金融信息被泄露、盗取甚至出售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严重威胁了用户的支付安全,更为一些精准诈骗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该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至少每半年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不可全公司共享信息,基于监管、审计、数据分析使用必须采取安全加密措施。此外,该实施办法还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个人金融信息数据库分级授权管理机制,根据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在不影响其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机构员工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及程序。比起全国互金协会发布的信息披露96项规定,新出台的实施办法要求更细,甚至要求金融机构披露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等内容。

陆卫东还告诉记者,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实施办法也是明令禁止的。在金融机构的营销活动中,格式合同是必须符合规范的,金融机构以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金融信息书面使用授权或者同意的,应当在条款中明确向他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和具体情形,应当在协议的醒目位置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授权或者同意的可能后果。概括性承诺是无效的。此外,消费者要注意保存证据,只有电子存证是不够的,签字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必须至少保留三年。

万一消费者遇到了金融消费侵权行为,应当如何投诉呢?陆卫东介绍说,金融消费者必须实名举报,如果投诉人拒绝提供个人有效身份信息的情况是不予受理的。同时,他也提醒市民,保护办法出台对于饱受侵害的广大金融消费者而言无疑是巨大的福音,金融消费者不仅要使之成为保护自己实实在在的武器,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投资理念、投资能力和投资修养,让金融权益保护更具可操作性。(嘉瑛)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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