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消费维权五大案例

核心提示: 2016年市消委会全年累计接受各类咨询2100人次,受理消费投诉1223件,调解成功109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0余万元。

据统计,2016年市消委会全年累计接受各类咨询2100人次,受理消费投诉1223件,调解成功109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0余万元。昨日,消委会公布了年度消费维权的五大案例。
  案例一:商品房逾期未交付,开发商否认其之责
  2016年2月28日,消委会接到数十名消费者投诉,称丹阳某开发商所开发的第三期房屋存在质量不过关以及逾期未交付两大问题,要求开发商依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向开发商了解了情况,开发商的回复是: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会按消费者购房总金额的百分之五进行补偿并进行修复;关于交房逾期的问题,是因未能及时完成向有关部门送交竣工验收备案表造成,并非开发商责任,消费者如有异议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消委会的协调下,三个月后,共有41位消费者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立即向消费者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期间产生的违约金,以及诉讼律师费用。最终,法院立案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认为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三期商品房至约定交付日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此乃开发商违约,消费者提出的诉讼要求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
  【消委会说法】
  这起案件的诉讼数量多达41件,总标的高达2500万元,获赔偿款250万元,创造了丹阳消费纠纷史上多个记录。消委会希望广大消费者能够从中得到启示:对于如房屋、汽车、人身伤害等大额的消费纠纷,诉讼是较好的解决办法;对于消费纠纷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营者违约的案件,消费者法庭胜诉所获赔偿远高于调解;在互联网时代,当消费纠纷发生时,可以网上查询获取相关处理案例、法规依据,以便合理维权。
  案例二:房屋漏水存质量问题,开发商与物业相互推诿
  2016年3月21日,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3年在开发区购买了两套精装商品房,其中一套发现卧室墙面霉变,并造成了房内的衣柜家具变形开裂。消费者认为,这是因墙面漏水而起,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期间,消费者曾多次向开发商及物业反映要求解决,但无奈开发商与物业之间相互推诿,导致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消委会工作人员在对情况进行了核实后,联系了楼盘开发商和物业,并一起到现场勘查,分析可能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卫生间防水措施不到位;二是靠阳台墙面渗漏雨水。于是,消委会人员要求破开卫生间墙面,但未发现漏水点,而破开阳台墙面时,发现了漏水点。因此,可判定是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房屋渗漏有5年保修期限,在此期间内开发商必须进行修理并承担消费者因维修期间不能居住产生的损失以及对衣柜家具变形开裂的赔偿,及时解决房屋存在的问题,不能无限拖延。经三次协商,开发商同意两个月内修复墙面漏水问题,同时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三个月后,消费者称问题已解决,并获得赔偿5万元。
  【消委会说法】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和外墙防渗漏,保修5年。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案例三:汽车维修后生出诸多故障,商家拒绝担责
  2016年5月19日,云阳街道一消费者反映,称其牌照为LFG7XX的小型客车,在丹阳4S店保养维修了仅三天,客车也恰好刚过国家规定保修期,在去扬州的高速路上却出现了曲轴抱死,且故障灯不亮,不能提示。随后,消费者在扬州该品牌的4S店拆卸了发动机,发现油底壳内竟有大量胶状异物。消费者认为丹阳4S店维修过程中存在问题,保养时没有清洗发动机,但丹阳4S店并不认可,从而引发纠纷。
  消委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丹阳4S店取得联系,查看维修清单及照片,分析事故原因,认为丹阳4S店维修确实存在问题:比如清单上注明保养必须清洗发动机,但事实上并没有清洗;保养所加机油也可能存在问题;故障灯不亮也是问题。经与双方多次协商,最终由扬州该品牌的4S店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消费者承担三分之一,丹阳4S店承担其余费用。
  【消委会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丹阳4S店维修存在问题,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四:不满装修设计图欲取消订单,商家拒绝退还订金
  2016年7月底,赵先生到某装修公司咨询房屋装修业务,随后商家派人上门量尺寸,并做出了报价单。赵先生对报价无异议,遂支付订金3000元,委托该公司出设计图纸并装修房屋。赵先生希望签订合同,但商家只出具了收据,注明收房屋装修订金3000元,并口头承诺若设计不满意可退款。设计完成,赵先生在看了设计图后,表示对设计效果不满意,要求退订金,商家称按照公司规定不退费,最多只能补偿1000元。消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认定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最终,经多次组织调解,商家同意退还赵先生3000元。
  【消委会说法】
  签订买卖合同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正确区分“定金”与“订金”,它们虽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有本质区别。“订金”合同其性质为预付款,买卖关系确立后,订金冲抵贷款,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条款,无论是消费者的原因还是经营者的原因,买卖未能实现所交订金应全额退还。“定金”合同所付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如合同履行也可以与合同款抵扣,如合同签订后买方反悔不买约定标的物的无权要求卖方退还,反之,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最高限额为20%,超过部分无效。
  案例五:理发店突然关门歇业,消费者卡内余额无法退还
  2016年10月,有消费者投诉称,其花费1000元在某理发店办理了会员卡,但商家突然关门歇业,且不知所踪,导致其卡内400元余额无法退还。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发现消费者投诉的理发店的确已经人去楼空,且多次尝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均无人接听。不过,一个月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得知理发店已有新的负责人接手,于是经协调,新商家同意消费者在原商家手中办理的会员卡仍然能在新店使用。
  【消委会说法】
  近年来,很多经营者推出预付式消费方式,不少消费者受到折扣优惠吸引和诱导,少则投入数百元、多则投入几万元办理预付卡。然而,不少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致使卡内余额无法清退;还有一些不法商家利用预付卡敛财,最终人去楼空,让消费者经济损失惨重。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商家要谨慎,签订合同要看清,购卡消费要理性,相关证据要妥存,最后维护权益要主动。(消委 贺丽华)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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