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某(男)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个子女。1996年11月,张某在市区购住房一套。2006年12月8日,张某因病死亡。2016年5月14日,赵某也因病死亡。2017年2月14日,张某丙到法院起诉,诉称父母的这套市区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张某丙出示了一份录像证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该录像中的老人系赵某。赵某在录像中称,市区房屋归张某丙所有。张某丙称该录像录制于2016年5月5日,地点就在市区这套房子里,系张某丙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丙和赵某在场。张某丙主张应当按照该视频遗嘱进行遗嘱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视频遗嘱系张某丙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丙和赵某在场,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非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因此本案应当根据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涉案房屋由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均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继承人张某丙单独录制的被继承人的视频遗嘱是否有效。
主审法官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对于本案中张某丙出示录像遗嘱,要求按照该录像遗嘱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我国法律未规定录像遗嘱的形式,但与最类似的录音遗嘱相比,录像遗嘱在具有声音的同时还拥有画面,更有利于还原当时的情况,因此可以比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但该录像遗嘱系具有利害关系的继承人张某丙单独录制,且赵某订立该遗嘱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对于该录像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定,对张某丙要求按照该录像遗嘱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民一 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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