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妇女维权方面的信息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近日,记者走访了市妇联、市司法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发现无论是在求职、工作或是家庭生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都容易受到侵犯。不过,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市大部分女性的维权意识并不高,更不知该如何维权。比如在遇到家庭暴力或者离婚后突然被要求承担不明债务的情况时,一些懦弱的女性往会往选择忍气吞声,少数极端主义者则是选择用自杀来解决,却不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记者专程请专家就目前妇女维权的一些热点问题给予分析与建议。
■ 贺丽华 文
案例一:外地媳妇因生女非儿遭家暴
【案情简介】
今年年初时,张女士带着满脸的伤痕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市妇联投诉。张女士称,她本是安徽人,来到丹阳工作后与现丈夫结识,并很快就结了婚。原本夫妻二人的关系还算融洽,直至她生下女儿后,丈夫以及公婆的态度有了转变。不仅公婆多次扬言要将她赶出家门,丈夫的脾气也越来越大,常因一点小事就骂人,她偶尔辩驳几句,还会招来一顿拳打脚踢。张女士为了女儿的将来考虑,多次忍气吞声。但长期以来,丈夫的行为并未有所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张女士身上的伤也越来越多,年初时甚至还住了院。为此,张女士的父母兄弟也曾多次从外地赶来劝阻,但均无效,其丈夫甚至说出了一些狠话,让张女士“最好听话,不然见一次打一次”。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张女士无奈向有关部门求助。
【分析与建议】
就家暴问题,据妇联工作人员介绍,这在我市妇女维权投诉中所占比例甚高。虽然自去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投诉情况明显有所遏制,但即使有法律“撑腰”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不小阻力。“来投诉的时候一把鼻涕一把泪,但当你告诉她用法律武器惩罚她丈夫时,她又心软了,觉得没那个必要,想息事宁人。”该工作人员无奈地说,不少家暴的受害者还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仍然只把它当做家庭矛盾。认为“吐槽”一阵,被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骂几句就能好,在“面子”和“里子”之间,多数人还是选择顾及“面子”。
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云婷建议,妇女同胞遭受家庭暴力时,一定要“零容忍”,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及时报警和呼救,并向街道、社区或者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例如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去医院验伤时,则保留相关病历。妇女同胞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要时,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说,女性平时也应学会自强、自力、、自重、自爱,注重家庭和谐,处理好家庭的内部矛盾。
案例二:离婚后莫名背上不明债务
【案情简介】
去年时,刘女士与丈夫离了婚,但没过多久,一群陌生人突然找上门,声称他丈夫在离婚前欠债50万元,要求她替丈夫还债。刘女士自然是不肯答应,因为丈夫在三年前便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了她,期间不仅极少回来,也从未承担过任何家庭责任,她更不知丈夫在何时、因何欠下了这笔债。事后,刘女士也探听到,原来丈夫是因为赌博欠下的债。然而,尽管刘女士对上门讨债的人不理不睬,但突然有一天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称其前夫的赌友以婚姻期间男方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起诉她。对此,虽然刘女士辩解,丈夫借债的时候,自己早就和丈夫分居,这笔钱也没有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借款时,她也并不知情。但因为判决书已经生效,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导致面临着原告的强制和执行。对此,刘女士感到非常冤枉和无奈。
【分析与建议】
律师介绍,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两条,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俗点来说,也就是他(她)所欠下的非法债务,或是虚构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另一半再也不用担心“遇人不淑”,离婚后莫名背上巨额债务。相关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不过,律师表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虚构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但女方在维权时往往会遇到举证难的困境,因此女方一定要及时调整好心态,主动搜集证据,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丈夫“花心”致离婚却要求女方净身出户
【案情简介】
小张和小魏是一对80后夫妻。结婚后,小张长期从事货运工作,小魏则在家照顾孩子及生病的公公。2013年春节期间,小魏发现一个被丈夫署名为“亲”的手机号发来一条非常露骨的短信。眼见事情败露,小张最终承认了他在前往安徽送货时结识了在当地打工的小红,并且久而久之,两人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小魏因为不能容忍丈夫的背叛,于是要求与小张离婚。但尽管小张口头上同意了离婚,却趁其不在家时强行带走了孩子,并拒绝了小魏与孩子相见的请求,同时更不愿与小张分割财产。春节过后,小魏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同时争夺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权。最终,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判决两人离婚,孩子由小魏抚养,小张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法院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46万元中的26万元分割给小魏。
【分析与建议】
律师解释,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因为小张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所以在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方面都会倾斜于小魏,这也体现了法律更侧重保护弱势群体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律师建议,作为妻子的一方一旦发现丈夫有外遇,首先要对双方的感情和家庭状况作个综合的分析,如果确实准备离婚,最好不要与男方发生过多的争执,以免使自身权益受到更大损失。
律师还提醒道,受害方在离婚前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最好能收集到过错方的书面承诺或者基层组织、公安机关等有明确记载的处理记录。
案例四:拒生二孩夫家逼其离婚
【案情简介】
二孩政策放开后,李女士和公公婆婆的矛盾越来越深。2016年,李女士已38岁,由于当年生女儿时大出血经抢救才捡回一条命,再加上自己年纪大了,且身体较弱,李女士不愿再生二孩。然而,公公婆婆重男轻女的思想过重,一直以来想要个孙子,二孩政策放开后,三人便串通一气,不断给李女士施压,威胁她不生男孩就让她离婚。对此,李女士感到非常气愤。
【分析与建议】
生育问题属于夫妻生育权的范畴,应由夫妻决定,其他人不能干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意见不同的,男方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充分考虑女方的意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将综合分析判断。
案例五: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 丈夫拒绝扶养困难妻子
【案情简介】
魏老太与丈夫朱老汉于1967年结婚。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1995年,二人经历一次比较大的争吵之后开始分居,朱老汉搬到了原单位的公房居住,而魏老太仍在家务农。2010年,魏老太患病住院,花去了大量医疗费,病愈出院后长期需要药物治疗,自己却无力承担。
魏老太认为,朱老汉应每月支付给她一定的扶养费。但朱老汉却以两人分居20余年无来往为由,拒绝支付。魏老太对此感到非常气愤。
【分析与建议】
律师解释,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然魏老太与朱老汉长期分居,但夫妻关系依然存在,法律规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需履行。
律师提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条规定也提示广大女性,如果离婚应综合分析自身的状况,假如确实生活困难,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提出丈夫扶助的要求,避免自身的应得利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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