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要求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核心提示: 2007年黄某与袁某登记结婚。2008年5月女儿黄小某出生。后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201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黄某表示愿意抚养孩子,袁某同意,双方协议:黄小某归黄某抚养,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所有财产均分。

【案情】

2007年黄某与袁某登记结婚。2008年5月女儿黄小某出生。后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201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黄某表示愿意抚养孩子,袁某同意,双方协议:黄小某归黄某抚养,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所有财产均分。

2015年10月1日,黄某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黄某心里起了疙瘩,回家后趁着女儿熟睡,他仔细观察女儿,觉得黄小某长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产生了怀疑。第二天便带女儿黄小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黄小某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黄小某的生理学父亲。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女儿黄小某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黄小某的抚养权。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黄某与黄小某无血缘关系,黄小某不是黄某所生之女,原告黄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后判决黄小某由被告袁某独自抚养,原告黄某不需支付抚养费。

【评析】

主审法官说,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黄某与黄小某之间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黄某也就没有义务再抚养黄小某。换一个角度讲,黄某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黄小某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法院判决变更黄小某的抚养权,由袁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起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原告黄某是受害者。当其知道与自己共同生活且抚养7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所受的精神打击与摧残是无法言喻的,本案父母子女关系的错位,主要是由被告袁某造成的,若黄某据此提出赔偿请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袁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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