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不许探视孩子 男子拒付抚养费

核心提示: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劳燕分飞后,不少的离婚夫妻在探视孩子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有的甚至直接“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因前妻不让探视孩子,前夫拒绝支付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0年王某与李某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2014年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抚养权归母亲王某,李某每月按8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谁知离婚后,双方因探视问题发生分歧,李某一气之下就拒绝向前妻支付孩子抚养费。2017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探视权是李某的合法权益,王某应积极配合协助。但李某不能因未获得探视权利就拒绝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李某的探视权也可另案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故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按照协议支付女儿抚养费。

(法政 小许)

 

责任编辑:汤剑蕾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