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巨额骗取贷款案告破

夫妻二人锒铛入狱还被罚款

核心提示: 当前,商业银行通过贷款方式支持本地实体企业发展,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当前,商业银行通过贷款方式支持本地实体企业发展,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然而,我市有个别不法企业人士,利用银行这一金融功能,通过诈骗方式骗取银行贷款资金。日前,我市某企业法人代表及其妻子就被市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名义,处以了若干年的有期徒刑和数额不小的罚款。

我市市民马某于2002年5月投资成立了某工业制造企业,他担任法人代表,而妻子姚某主管公司财务等事务。刚开始,他的企业经营得也不错,在当地还小有名气。但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日益复杂,其公司运营也出现了资金困难的情况。2013年初,马某准备向银行贷款以缓解资金难题。然而,在了解情况后,我市某银行提出,该公司一千多万元的贷款申请必须有应收账款作为明保。这样,马某犯了难,哪里去找符合要求的那么多金额的应收账款呢?

在多方努力无果的情况下,马某决定铤而走险,就是让其妻子姚某在明知应收账款远低于贷款申请额的情况下,指使会计私刻了业务单位公章,派人带假章去重庆冒充业务单位负责人,同时安排人手与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去重庆与“业务单位负责人”谈判,“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并一起实地参观了业务单位厂区。由此,马某、姚某通过这种方式制作了虚假的工业品定作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之后,马某的公司三次从该银行获得了总计1300万元的贷款资金。直到2014年7月份,该银行发现马某的公司逾期未还贷款,遂向其提供的重庆应付账款给付单位催还,却发现对应的应收账仅300多万元,而且地处重庆的业务单位对转让债权担保贷款一事毫不知情。另外,经物证鉴定证实,马某公司申办的贷款材料上所盖业务单位的公章系伪造印章。

更令人发指的是,马某在伪造材料骗取上述银行贷款的同时,也于2013年底,利用其注册的另一空壳公司,与他申请贷款公司之间虚构了一些购销合同和业务量,安排会计等人员制作了该空壳公司的虚假门楣、工业品定作合同、发票等材料,以转让所谓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向另外一家银行也申请了总计2000万元的贷款。至案发,该笔贷款都未予偿还。

2014年下半年,两家银行将马某告上了法庭。2015年1月,马某的公司因经营不下去宣告破产。市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骗取贷款的行为系马某的公司单位犯罪,因公司已被宣告破产而依法不予追诉,但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姚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案发后马某坦白了他的罪行,其妻子姚某也主动投案自首,但由于其两家受害银行的贷款未能偿还,日前,市法院根据马某、姚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对两人作出了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以及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判决。

■新闻点评:

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当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虚构资产、隐瞒负债、伪造购销合同等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案件不断发生,且作案手段日益翻新、复杂多变,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市法院相关人士提醒市民,对于这种情节恶劣的骗取金融资金的行为,我国法律是施以非常严厉的处罚的。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前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其他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骗取贷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造成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马某的公司通过伪造业务单位公章、冒充业务单位人员、虚构业务量、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额等手段,从我市两家银行骗取了共计三千多万元的贷款,具有十分明显和恶意的犯罪故意及欺诈性作案手段,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市法院依法对参与犯罪的两名公司主管及直接责任人作出前述判决,是非常合理合法的。希望我市广大企业业主引以为戒,通过合法渠道获得金融支持,切莫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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