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日上午7时半,在312国道和122省道交叉路口的红绿灯处,发生一起四车追尾事故,四辆车均有不同程度受损,所幸事故未导致人员受伤。
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当日上午7时30分许,张某驾驶一辆鲁Q重型半挂车,沿着312国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122省道十字路口时,由于未在安全距离采取制动措施,半挂车突然撞上同方向的一辆苏H货车,并导致在前方等候红灯的两辆轿车相继追尾。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过办案民警对现场勘查和监控视频资料对比,认定当事人张某没有保持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目前,事故四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半挂车司机张某需承担受损车辆全部维修费。
(王国禹 许建彪 文/摄)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专业人士对“足以采取措施”的解释是:当机动车时速为60公里时,前后车辆行车间距应为60米以上;时速为8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80米以上,以此类推。如遇雨天、雾天或路面有水、结冰时,应延长行车间距,方能保证行车过程中的安全。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