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岂能当儿戏?打赌的协议当然无效

核心提示: 日前,法院对一起因工资是否支付起争执,后赌气约定打赌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

本报讯 日前,法院对一起因工资是否支付起争执,后赌气约定打赌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

李某受吴某雇佣在其工厂务工,双方在结算工资时,对2016年2、3月份工资是否已支付产生纠纷。2016年9月2日,双方在镇司法所的调解下,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将2016年2、3月份工资条中“李某”签名进行司法笔迹鉴定,同时约定吴某提供2万元,李某提供1万元作为保证金交由镇司法所所长代为保管,若鉴定结论为“李某”本人所签,则上述3万元保证金为吴某所有,若鉴定结论为非李某本人所签,则上述3万元保证金为李某所有等内容。经笔迹鉴定,“2016年2、3月份工资条中“李某”签名字迹与李某书写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字迹”。后双方就上述协议未能履行而起争执,李某于2016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按2016年9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履行支付3万元款项的义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对欠费工资部分应予以支付。但双方2016年9月2日签订的协议,带有取巧性、赌博性,不利于维护和弘扬公正、有序之社会风气,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之原则被认定无效,故李某据此约定要求吴某支付3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同时,希望在法治中国的当下,民众面对纠纷争议,都能够冷静面对,尽可能地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少一分意气用事,多一分社会和谐,从而在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亦能够有助于降低风险,规范社会秩序,弘扬公正、友善之社会风气。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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