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 钟点工8万索赔落空

核心提示: 去年国庆长假期间,雇主夫妇去了国外,钟点工称到雇主家收花盆时摔伤骨折,将雇主夫妇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8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

去年国庆长假期间,雇主夫妇去了国外,钟点工称到雇主家收花盆时摔伤骨折,将雇主夫妇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8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自称为雇主服务时摔伤

1970年出生的黄某是安徽人,近年来一直在丹阳从事家政服务。2016年4月底,家住丹阳某小区的张某经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雇用黄某到家做钟点工。双方约定黄某每周工作六天(周一至周六),时间为每天下午1点至4点,工资为每月1600元,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2016年10月4日,在国外度假的张某给黄某打电话,通知其把家里的卫生打扫干净。

此后,黄某称其在张某家打扫卫生时,见楼顶花坛上有盆花,就想拿下来浇浇水,谁知从凳子上摔下来,骨折了。黄某治疗告一段落后,曾找到张某夫妇交涉,称雇主应对此承担责任。张某夫妇觉得国庆期间黄某在休假,4日那天只是让她到家打扫一下卫生,根本没让她浇花,平时也没让她干过这活,所以认为其说法不可信,故不愿意承担责任。

协商不成起诉索赔8万

见雇主不认账,2016年11月27日,黄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夫妇告上法院,主张两被告应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8万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黄某诉称,2016年10月4日下午,接到张某电话,就去张家打扫卫生,在拿花盆时摔倒,但还是忍痛做完家务才返回,后在丈夫陪同下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胫骨骨折、桡神经损伤等,打上石膏回家静养。此后感觉胸部也开始疼痛,后经查发现肺部血栓,再次住院治疗,至今已经花费医疗费近6万元。原告认为其作为雇工在被告家工作时受伤,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被告张某夫妇辩称,原告所称的受伤时间两被告均在国外,并未指示原告从事收花盆等家政服务。原告对其受伤的时间、地点、缘由、受伤情形等基本事实除其单方陈述外,均无相应证据予以印证,也未及时通知被告。

双方对案件事实存争议

由于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故法院在首次庭审后,再次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以确认事实,但两次庭审,原告黄某的说法出现不一致。

原告首次庭审时陈述,10月4日下午拿花盆时摔伤。第二次庭审时陈述,10月4日打扫卫生时看到楼顶花坛上有盆花,7日见天不太好,又去张家想将花盆端进屋里而摔伤。原告的三名证人均陈述原告在受伤后曾打电话给她们。经质证,被告认为三名证人并非原告摔伤时的目击证人,其陈述均是听原告所说,属于传来证据。

原告证据不足被驳回

法院第二次开庭认为,原告在两被告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

原告主张其在两被告家收花盆时摔伤,应当对该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仅有其自身陈述及三名证人的传来证言,且其自身陈述在两次庭审及谈话中前后不一,对细节的陈述前后矛盾,其陈述的受伤时间与其初次就诊病历记载的受伤时间亦不一致,故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打赢官司要有证据支持

针对此案的判决,本案主审法官作了释明。他说,这起案件的判决向公众传递两大信息:一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为雇主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受伤,是可以起诉索赔的,只要证据充分即会受到法院的支持;二是只要起诉打官司,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证据官司肯定打不赢。

他说,以本案为例,黄某无论怎样受伤都值得同情,但她主张国庆长假在被告夫妇家从事家政服务受伤,要求他们承担责任,若被告夫妇自愿对其进行补偿,那无可厚非,但黄某要通过诉讼程序打官司索赔,那就必须要有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否则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黄某的此次起诉输就输在证据不足、不充分上。

法官最后强调,这起案件也提醒所有的公众,平时在从事生产劳动及各类经济和商务活动中,遇事一定要有证据意识,该保留的证据必须设法保留。如此,万一遇到什么纠纷而决定打官司维权或当上被告,只要手头有证据,即可掌握诉讼的主动权。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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