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共有房贱卖给女儿 继母诉非善意取得买卖无效

核心提示: 再婚夫妻可能会比原配夫妻遇到更多经济上的矛盾,这就需要当事双方懂经营善沟通,否则一不留神就会引发家庭矛盾,甚至对簿公堂。

本报讯 再婚夫妻可能会比原配夫妻遇到更多经济上的矛盾,这就需要当事双方懂经营善沟通,否则一不留神就会引发家庭矛盾,甚至对簿公堂。

2016年10月3日,再婚的王某未经妻子高某同意,擅自将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低价卖给自己与前妻的女儿,高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王某与其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某和高某不惑之年再婚,如今已携手过了15个春秋,按说日子应该过得很顺心,可今年却因为房子的事闹得不可开交。原来,两人于2008年购买了一套房屋。从2015年开始,王某就提出要将这套房子卖给自己的女儿,他们老两口搬回原来的旧小区,高某坚决不答应。谁知,2016年10月3日,王某还是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这套房产以3万元的价格低价卖给自己与前妻的女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高某得知后,特别生气,认为王某根本没有在乎自己的感受,王某明知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卖给其女儿,系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遂将王某及其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无效合同。

庭审中,王某称,该房屋确实属于他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他和高某刚结婚时,因经营保健品生意向亲朋好友借款70余万元。截至目前还欠40余万元债务,夫妻二人商量好将来用房子偿还欠款。在将房屋卖给女儿时,王某与女儿达成协议,房产过户后,40多万元的债务转到女儿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购买涉案房屋时,虽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但集资购买该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均发生在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王某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买卖该房屋时经过了高某的同意,其女儿明知涉案房屋系王某夫妻共同财产,且仅支付了3万元价款,王某的女儿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二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契约应属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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