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称忘记签字 老友撕破脸对簿公堂

核心提示: 都说借钱容易讨钱难,这不,市民李某最近也遇到了这样窝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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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都说借钱容易讨钱难,这不,市民李某最近也遇到了这样窝心的事。

李某与韩某是多年的朋友,2014年元旦这天,韩某带着儿子韩某某到李某家串门,闲聊中,韩某说起儿子最近想开个小公司,但资金还有缺口,目前正在四处筹措。李某也是好心,当即表示自己有一笔20万元的定期存单本月底将到期,到时取出来可以先借给他们。1月28日,韩某父子再次上门,李某将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交给了他们。韩某父子出具了借条,写明了借期两年,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按季度支付。同时,约定将登记在被告韩某某名下的某小区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并交付了房产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李某将钱借出去以后,韩家父子仅向其支付了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10月27日的利息,其他均未支付。对于这些,李某也不在意。2016年五一过后,李某大学毕业的女儿,想自主创业,作为父母当然要支持。此时借给韩某父子的10万元早已到期,由于是老朋友,他一直没有催促,如今女儿急需用钱,他就上门讨要这笔款项,准备给女儿创业。没想到,李某多次上门,韩某父子不是避而不见,就是一再拖延,没有任何还款意愿。

女儿经过多方考察,10月份看中了一个门面,急需交租金。李某在多次讨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只能到法院起诉,在立案时他还无奈地说了句:“没想到多年的朋友最后要对簿公堂。”在起诉状中,李某要求韩某父子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韩某某名下的某小区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月10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被告韩某某到庭,他辩称,忘记是否在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签过名,要求笔迹鉴定。法官当庭依法向其阐明其享有申请笔迹鉴定的权利,并明确了其应在5天内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同时告知了被告若不申请笔迹鉴定,法庭将进行第二次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之后,韩某某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且未在确定的时间参加第二次开庭。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指出,李某虽在提供借款时取得了登记在韩某某名下的某小区的房产证,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其法定方式为办理抵押登记。故而李某要求对房屋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为此,主审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对于抵押权的设立常常会产生一些观念误区,如本案中李某以为拿到了房产证就等于取得了房屋抵押权。此外,即使是签订了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仍应以登记为前提。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汤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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