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创新模式:“一站式”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受关注

核心提示: 12月16 日上午,丹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和介绍近年来丹阳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处理的司法创新模式。2015年9月,在全国法院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对丹阳法院的这一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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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新闻网报道  12月16 日上午,丹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和介绍近年来丹阳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处理的司法创新模式。

“一站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创新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多发,江苏丹阳是一座美丽的江南小城,人口只有80多万,但每年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的此类纠纷多达7000起左右。按惯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后,应先由公安交警部门介入调查、定责,组织当事人、保险公司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然后法院依法审理执行。其间涉及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调解、起诉立案、伤残鉴定、审理执行等多重环节程序,耗时费力。往往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从事故发生到纠纷结案,要花费数月乃至一两年时间,加上赔偿款项的强制执行程序,时间更长。为迅速化解此类矛盾纠纷,方便受损当事人及时有效理赔,防止多部门分散处理模式下时间长、流程繁杂及诉讼“黄牛”侵害当事人权益等问题,也避免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加剧“案多人少”矛盾,2012年9月由丹阳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丹阳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和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分会共同成立了“丹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和诉讼中心”,后于2014年9月更名为“丹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诉讼综合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并迁入新址合署办公,根据伤害程度、金额大小、是否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等情形,分别对案件纠纷进行交警调解、保险协会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法院随即立案或及时判决,为当事人开辟维权绿色通道,提供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法律援助、法医咨询、诉讼立案、审判执行等“一站式”司法服务,促进道交纠纷高效、便捷、低成本处理。

“快速处理、当即赔付”让当事人少跑腿,多赔钱

“我无数次向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误工费1万多元没有着落,腿都快跑断了,没想到法院几天就调解解决了,而且让保险公司多赔了我10万元!”老王逢人便说他的遭遇,虽然事情过去有大半年了,仍掩不住内心的激动。去年,老王骑电瓶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当时检查未发现身体有何大碍,就在交警调解下,由轿车车主赔偿老王800元。但半个月后老王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肋骨断了四根,需要治疗和休息。遂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1万多元,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已经由交警部门调解结案,拒不理赔。丹阳法院受理立案后,鉴于老王肋骨断了四根,已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遂充分发挥“一站式”工作机制的“快速处理、当即赔付”效能,“中心”法医第一时间作出专家咨询意见,成员单位保险协会积极协助,及时向涉案保险公司通报原告已构成十级伤残的客观事实,并依法释明当时虽然签订调解协议协商解决,但明显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最终促成达成新的调解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老王10多万元,不但远超老王原先跑断腿也要不到的1万多元,而且从立案到执行完毕,前后只花了三天时间。

堵截诉讼“黄牛”,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

一天,石某怒气冲冲跑到”中心”责问法官,他八级伤残,为何只判了几万元赔偿?承办法官一头雾水,当初判了十几万赔偿,且法官通过“一站式”处理机制,启动了快速理赔的绿色通道,一并审理执行,赔偿款项无需另外走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由涉案保险公司直接打入了原告的银行卡账号,怎么会只是几万元呢?原来,原告出于信任,事先将自己的银行卡放在了案件代理人处,没想到代理人瞒着原告,私下取走了大部分钱,再将该银行卡交给原告。经查明,该代理人并无律师资质,经常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代理案件,或作为“中介”“掮客”,幕后介绍、操纵案件。虽然按理说,该案应收款项纠纷应由司法局介入解决,但法官出于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主动联系、协同司法局,最终督促代理人将十万多元退还给了原告。

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避免诉讼“黄牛”“掮客”坑蒙当事人钱财,扎紧制度防范的“篱笆”,丹阳法院及时会同司法局、保险协会修订完善受害者理赔流程。规定无论法院判决、调解的案件,原则上均应由原告持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在”中心”保险协会办公室面签,以确保保险理赔款项能足额顺利地发放给原告,有效地防范了诉讼“黄牛”“掮客”的黑手,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站式”工作机制成效显著,最高院周强院长充分肯定

自2014年9月“中心”新成立和合署办公,至2016年5月,共办理各类道交纠纷案件9635件,其中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诉调对接的前期调解程序得到化解,丹阳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处理的2903件。充分发挥了资源整合、诉调对接、综合治理的作用,大量纠纷取得了“快速处理、当即赔付”的积极效果,无论调解、判决,绝大多数案件纠纷都得以迅速化解并赔付履行,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平均审理、执行期限大幅降低,显著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并避免了一些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办了好事,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也极大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成效显著,获得了地方领导和群众的一致赞誉,积极佑护了一方社会的长治久安。

2015年9月,在全国法院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对丹阳法院的这一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表扬。丹阳法院根据该做法整理上报的工作信息,也先后被镇江市委组办的《镇江信息》、江苏省高院组办的《江苏法院简报》和镇江中院组办的《镇江法院简报》等载体录用。2016年4月,“丹阳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诉讼综合服务中心”被中共镇江市委宣传部、镇江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江市法学会等评为镇江市第三届十大法治事件。

“一站式”工作机制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是注重分类调处,妥善化解道交纠纷。“中心”对道交纠纷实行“分类别”处理:对一般轻微交通事故,由“中心”交警受理岗、保险受理岗进行调解,快速处理、当即赔付;对没有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的交通事故纠纷,则由人民调解室进行调处,人民调解室由丹阳司法局聘请我院2名退休法官常驻办公,调解成功的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当场履行;对有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的交通事故纠纷,由保险协会聘请的专职调解员进行第三方调处(保险协会聘请的专职调解员常驻”中心”办公)。上述方式调解均不成功的,当事人可随即在“中心”进行诉讼立案,法官随即安排开庭,并坚持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始终。从2014年9月“中心”正式集中办公起,至2016年10月底,“中心”已办理各类道交纠纷案件16425件。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底,“中心”共计受理13874件道交纠纷,其中交警快速调处4631件,人民调解室调处1855件,第三方调解室调处2107件,诉讼调处2087件,调解成功率达76.98%。

二是优化资源配置,实行集中统一和专业化审理。我院现指派6名法官和6名书记员常驻“中心”办公,负责调解指导、诉前引导、诉讼立案和案件审理等工作。我院在“中心”专门设置审判法庭,安装科技审判法庭系统,确保从立案到调解、开庭、制作法律文书等审判活动的所有环节都在“中心”完成,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2015年 3月,我院将原由民一庭、三个派出人民法庭等四个部门管辖审理的道交纠纷案件全部集中至“中心”受理,进一步提升了规模化、专业化审理水平,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2015年,我院驻“中心”审判法庭新收案件2052件,审结道交纠纷诉讼案件1963件,其中调解结案1196件,案件调解率60.92%,案件平均办理周期由71天缩短到 41天,缩减幅度达42 .25%。2015年起至今年10月底,我院驻“中心”审判法庭已共计审结道交纠纷诉讼案件3586件,案件平均办理周期由71天缩短到 45天,缩减幅度为36.62%。

三是规范司法鉴定,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中心”设置了法医咨询和司法鉴定办公室,邀请法医专家驻点,负责对受害者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等事项进行法医咨询,提出鉴定意见。对于一般性伤情鉴定,由法医专家给出咨询意见,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就不再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不同意法医专家作出的审核意见的,经异议方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依法确定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予以鉴定。2015年以来至今年10月底,“中心” 提供有效法医专家咨询303次,组织司法鉴定2889次,鉴定作出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仅87人次,有效避免了重复鉴定的繁琐程序,切实为当事人节省了鉴定时间和费用。

四是制止违规代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避免当事人因不当选择代理人而导致权益受损,丹阳法院与丹阳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廉政监督告知书》,并委托交警部门、涉案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送达,详细告知案件处理程序及正规代理事项的常规收费标准,便于当事人恰当地选择委托代理人。“中心”加大对委托代理行为的审查力度,发现代理人行为违规或收取代理费用明显超过常规标准的,及时向当事人释明,按照规定制止违规代理。“中心”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与司法局联系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积极启动司法援助程序,缓减免相应诉讼费用。去年起至今年10月底,“中心”共发放《告知书》14500余份,审查委托代理行为4000余次,指派法律援助律师165次,未再发现因违规代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今后,丹阳法院将全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保险协会、劳动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流程,强化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同时加大对保险协会第三方调解、人民调解等工作的司法指导和把关力度,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切实保护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增进社会公众对道交事故“一站式”处理模式的认知度、接受度,最大化发挥道交事故“一站式”处理模式的司法职能效用,充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建设和地方稳定和谐大局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三是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处理模式,从实践上、理论上进一步分析研判,对其可操作性、典型性和可复制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争取案件纠纷化解更大成效,也为司法系统类案纠纷化解和社会矛盾综治工作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符向军)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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