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资助婚后子媳买房 意思不明推定为赠与

核心提示: 父母出钱资助儿子、媳妇买房,没想到有了房子却并没能让小夫妻白头偕老。买房时房产证上并没有父母的名字,父母如今能否主张房屋产权?

本报讯 父母出钱资助儿子、媳妇买房,没想到有了房子却并没能让小夫妻白头偕老。买房时房产证上并没有父母的名字,父母如今能否主张房屋产权?日前,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作出判决:在明确出资性质属于“赠与”的前提下,父母想成为房屋共有人得不到法律支持。

小王(男)和小吕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小王父亲住的一套公房内。2013年2月,小王夫妇看中价值65万元的房子。除小王夫妇按揭贷款45万元外,还需支付20万元首付款。签约当天,小王的父亲以转账方式支付了房款20万元。此后,开发商出具了载明收取房款20万元的发票。

住进新房后,小王夫妇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2016年7月,小吕发现丈夫有外遇,一气之下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小王的父母在得知儿媳起诉要求离婚后也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两人是小王夫妇所住新房的共有权人。

老王夫妇称,当年他们卖掉了老家的房屋,用卖房所得的房款支付了小王夫妇所住新房的购房首付款20万元。他们是在进行房屋置换,20万元是他们为改善住房支付的购房款。老夫妻还说,当初购房的事都是与儿子小王商量,儿媳小吕从没参与过。如果不是儿子、媳妇闹离婚,他俩压根不知道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小王也表示,购房时曾与小吕商量过共有人的问题,只是因为小吕坚决不同意,才没有把父母的名字写到房产证上。

对此,小吕则认为,老王夫妇所付的20万元性质应为赠与,不属于投资和借款。她指出,签订预售合同当日,老王夫妇一直在场,他之前刚卖过房,对购房程序应该是很清楚的。事实上,当时老王夫妇完全没有提出过要将两人的名字写入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夫妇出资购房发生在儿子、媳妇结婚之后,他俩支付购房款之后并没有要求签订购房合同,成为共同购房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以后几年中对房屋产权提出过异议。直至儿子、媳妇因感情问题发生离婚诉讼时,老人才起诉要求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虽然老人在实际出资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社会常理出发仍然可以推定老人的出资是“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明确出资性质的前提下,老王夫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成为房屋共有权人的诉求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老王夫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但鉴于小吕自愿补偿老人购房出资款8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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