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债非钱债 状告被驳回

核心提示: 婚外情无疑是罂粟,市民孔某近日算是真正尝到了滋味。

情债非钱债 状告被驳回

本报讯 婚外情无疑是罂粟,市民孔某近日算是真正尝到了滋味。

孔某于2013年认识了刘某,两个有家庭的人陷入了畸形情爱,孔某更是为了保持婚外情关系,向女方表达“爱的决心”,写下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这种关系维持了两年多后还是散了,生活好像步入了正轨,没想到,日前,刘某将孔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万余元。

在法庭上,刘某手持5万元借条,声称孔某借款至今没还。看到这张借条,孔某是有苦说不出,但为了不付这冤枉钱,他还是说明了一切,辩称借条确实是其出具的,但其并没有问刘某借过钱,也未收到刘某的任何款项,借条实为其与刘某发生婚外情期间,应刘某要求出具的,二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孔某与刘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二人约定分别离婚,然后组建新的家庭。

孔某为了表示其离婚以及与刘某在一起的决心,向刘某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一张。现刘某以该5万元借条为依据,起诉孔某要求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中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本案中法律关系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关系,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签订借款合同外,还须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才成立。

此案中,刘某主张孔某偿还借款,不但要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还要求其出具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的证据。原告刘某自认其并未向孔某交付过任何款项。

二人之间借条系二人的情债,并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在接到判决书后,经过办案法官的判后答疑,表示不上诉。

至此,因情债而对簿公堂的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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