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转移财产 本想多占却变少分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核心提示: 为惩戒离婚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法律规定对存在转移财产行为的一方,在判决时少分、甚至不分。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因男方在离婚期间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判决其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四成。

     

本报讯  为惩戒离婚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法律规定对存在转移财产行为的一方,在判决时少分、甚至不分。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因男方在离婚期间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判决其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四成。

原告徐某(女)诉称,其经人介绍与罗某结婚,婚后生下女儿小罗。结婚两年后,徐某开始怀疑罗某有第三者,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期间,罗某对徐某亦时有家暴发生。2015年3月,夫妻两人开始分居,女儿跟随徐某一起生活。2016年8月,徐某以丈夫已有外遇,夫妻感情难以继续维持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期间,徐某还发现罗某擅自把本应属于夫妻财产的理财账户内数额较大的现金支取,且支取款项的时间点为离婚诉讼期前后。

在法庭上,被告罗某认为,他与徐某的争吵仅为了一些生活琐事,自己并没有出轨,只是妻子疑心过重,家暴一说更是子虚乌有,不同意离婚。同时辩称,支取该款项是为了还清之前装修房屋所借他人的债务。在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说的事实后,罗某又辩称该款项是用于其日常生活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在该案起诉前后较为集中的时间段内在其名下账户共计提取了15万元的款项,对此其先后作出过不同解释,但均无法提供有关证据。其次,其购买的房子早在2012年期间便已装修完成并已入住,即使罗某曾经为此借款,在此后数年期间也有充足机会进行偿还,不至于在准备离婚期间才匆忙还款。至于罗某所提及日常开支导致上述支出款项消耗殆尽的主张,罗某本身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日常开支在客观上不属于大额支出,更不可能集中在诉讼前后发生。

鉴于罗某在诉讼前后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故法院在准予徐某、罗某二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罗某只占四成份额。

(小许)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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