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章程内容强势储户抱怨“权责不对等”

核心提示: 如果说,房贷合同的“霸王条款”,购房人可以通过全款买房来“主动避免”,那么目前还不能被彻底替代的银行卡服务则是绝大多数储户难以规避的。

如果说,房贷合同的“霸王条款”,购房人可以通过全款买房来“主动避免”,那么目前还不能被彻底替代的银行卡服务则是绝大多数储户难以规避的。

“我原本对于申请借记卡或信用卡时签署的格式合同没有太重视,近日查询了一下各种银行卡的章程才发现,持卡人义务还挺多的,但是权利方面银行大多是一笔带过,感觉权责不对等”,储户张先生向记者吐槽。

虽然“先消灭现金再消灭银行卡”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美丽愿景,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银行卡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不可或缺的。

记者近日翻阅了多家商业银行的借记卡和信用卡相关协议发现,银行在合同约定中也比较强势。

在某国有大行官网,记者查找到一份《信用卡章程》,在关于“本行权利和义务”以及“持卡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内容中,共20次出现单方面的“有权”,其中仅有4次的权利属于持卡人,其余均是银行的单方面特权。记者梳理发现,银行单方面的特权主要围绕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调整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催收方式、冻结乃至终止账户、错账调整等多个重要方面;而持卡人的有限权利则主要集中在享有服务、核对账务信息和拒绝上调额度三个方面。

事实上,银行对于信用卡持卡人的约束不仅限于《信用卡章程》一个文件,还包括《信用卡领用协议》、还款承诺书》等多个文件。

在上述格式合同约定的诸多特权中,最令人反感的是强制要求“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银行集团成员(包括境内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这项貌似要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条款,实际上是银行为综合金融业务服务。

在另一家上市银行官网,记者点击下载了《借记卡章程》,也看到一些值得商榷的条款。例如,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本行自助机具吞卡的应在磁条卡吞卡日起七日内、芯片卡吞卡日起二十日内)到该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该行(本行自助机具吞卡的情况下为本行)有权自行处理卡片”。

“如果是因为机器故障吞卡,可以理解为银行的责任,在己方责任的前提下还如此强势的要求储户,从权利与责任对等角度来说,确实不太合适。”资深法律界人士这样表示。

(综文)    

责任编辑:汤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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