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属于工伤吗?

核心提示: 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的情形,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对个别特殊情况,在有相关联证据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

      

【案例】

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所在岗位实行两班倒,8:00~21:00和21:0~次日8:00。2015年12月的某日,张某上班到晚8点左右因肚子饿,就让同事顶一下岗,自己去一楼更衣室吃方便面。20分钟后,张某走出更衣室便不停地哭泣,同事忙询问原因,她已经说不出话,不停指着自己的喉咙和胸口,表示喘不过气。同事赶紧通知张某的丈夫,并拨打“120”急救车。“120”急救车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入院诊断为:1.左侧基底节区巨大脑内血肿并破入脑室;2.脑疝;3.高血压病。张某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出院后她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于是要求公司为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遭到公司拒绝后,张某丈夫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在进行了调查之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对张某在公司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突发脑出血的情形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张某认为,她在公司工作已经将近3年,一直身体都很健康,无不良生活习惯,无高血压病史,无心脑血管等疾病史,家族中也无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等疾病,入职体检及多次体检均无检出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等疾病。此次突发脑出血完全是因为连续严重超时加班,劳累过度才导致的,而且已经造成了终生瘫痪,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则认为,鉴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是受到事故、意外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张某的情形显然不是受到事故、意外伤害等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更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作出不予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

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的情形,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对个别特殊情况,也可比照工伤待遇处理。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点评】

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分析此案:工伤”顾名思义系工作伤害,即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存在密切的联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现行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一般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概括地说,就是必须满足“三工”原则。

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是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劳动部曾先后出台了两个复函,第一个为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6月3日作出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认为,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此《复函》将在工作时间内高血压发病的情形不作为工伤处理。

而后,劳动部办公厅在1996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法(1996)133号)认为,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作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这个《复函》明确了如果某些疾病是由于工作原因所造成的,或者与工作有紧密联系的,在工作中突发时,可以作为特殊情形,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就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要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长期超时加班与脑出血病发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长期超时工作(加班),可成为其脑出血发生的诱发因素之一”。法院最终也是根据这个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张某在发病前三天连续加班,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其脑出血的诱发。因此,鉴于连续加班的诱发因素,为保障原告得到必要的救治,发挥工伤保险最大的社会效用,张某的情形可比照工伤予以处理。

由此可见,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的情形,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对个别特殊情况,在有相关联证据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

(郑微 小许)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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