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爷爷将拆迁款全给孙子引争议

核心提示: 周老汉和妻子张老太生育了一子两女,2009年张老太去世。2011年8月,周老汉立下遗嘱,载明“遵照已故妻子的遗愿和本人意见,将名下位于城区的房屋一套及本人名下的一切财产赠予孙子小小周所有”。

遗产纠纷:爷爷将拆迁款全给孙子引争议

本报讯 周老汉和妻子张老太生育了一子两女,2009年张老太去世。2011年8月,周老汉立下遗嘱,载明“遵照已故妻子的遗愿和本人意见,将名下位于城区的房屋一套及本人名下的一切财产赠予孙子小小周所有”。

2014年,周老汉的房屋被政府征收,周老汉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并将80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额汇入孙子小小周的账户。2015年10月,周老汉因病过世。2016年5月,周老汉的两个女儿将哥哥周某和侄儿小小周告上了法院,认为房屋补偿款中40万元属于张老太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配偶、一子二女共同继承,请求判决哥哥周某和侄儿小小周返还20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认为,张老太生前对其遗产处置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最终体现在周老汉的遗嘱中,即遗产均留给孙子小小周。两被告提供了遗嘱,还申请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到庭作证。但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逐一反驳,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周老汉与张老太生前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太先于周老汉去世,在张老太去世时,案涉房屋一半的价值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成为张老太的遗产,且继承开始。张老太死亡时涉案房屋尚为实物,此后涉案房屋被政府征收,故实体房屋被拆迁补偿款所替代,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于房屋价值转化的项目纳入遗产范围。基于实际情况,扣除与房屋价值无关的搬迁补偿款、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偿款,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于张老太遗产的数额应为38万余元。根据法定继承原则,由周老汉、两个女儿、周某继承。因周老汉年老体弱,3个子女的谋生能力远远强于周老汉,按照继承法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原则,法院酌定3个子女各继承8万元,其余均由周老汉继承。

周某作为涉案房屋拆迁协议签订时周老汉的委托代理人,且小小周为其子,对拆迁补偿款的处置可认定为周某和小小周共同所为,故判决周某和小小周共同返还两原告16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说,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日常生活中,未对个人合法财产进行明确界定,进而没有授权处分配偶或家人的共同财产的并不少见,该部分属于越权处分,非经权利人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最主要争议是周老汉遗嘱中“遵照已故妻子遗愿”是否有事实依据,张老太对自己遗产的分割有无留下遗嘱。对此,双方存在完全对立的主张。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了周老汉的遗嘱,但周老汉本身属于张老太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属于有利害关系,加之仅凭该表述也达不到确定张老太遗嘱的证明要求,而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又相互矛盾,结合原告质证意见,法院综合认定被告主张的张老太生前留有遗嘱的事实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故周老汉擅自处分张老太遗产的行为无效,张老太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民一 静子)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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