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认可孩子早产

法院判决妻子给予补偿

核心提示: 女子隐瞒已经怀有身孕的事实与男子结婚,产子一周后才告知丈夫,孩子未随父姓,且起诉离婚时断然拒绝做亲子鉴定。近日,法院审结这起离婚案,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认定父子关系不存在,原告赔偿被告各项费用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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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女子隐瞒已经怀有身孕的事实与男子结婚,产子一周后才告知丈夫,孩子未随父姓,且起诉离婚时断然拒绝做亲子鉴定。近日,法院审结这起离婚案,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认定父子关系不存在,原告赔偿被告各项费用1.1万元。

2015年2月,李某(女)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相恋,两人于6月开始同居,没多久李某便告知王某自己怀孕了。兴奋的王某立即将结婚事宜提上日程,并积极筹集了两万元给付李某作为订婚彩礼,并于同年7月10日登记结婚。

不料,两人“闪婚”后的感情却很一般。2016年2月11日,李某临近生产住进医院,却并未告知跑车在外的王某,在孩子出生一周后才通知他,李某还自作主张地为孩子起名为李某某。夫妻间矛盾开始不断。

因夫妻关系逐渐名存实亡,日前,李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王某当庭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李某返还婚前彩礼及损失共计5万元,更是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称按照双方同居时间计算的话,孩子出生时间与实际生长时间严重不符,李某则以李某某年龄太小为由明确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介绍说,本案中,李某称是因为孩子早产才在一周后告知王某孩子出生的事实。生孩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在通讯设施相当完备的今天,李某的解释显然不符合常理。此外,经王某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李某因怀孕生产在医院住院的病历一份,其中并未显示孩子有早产的任何信息。李某辩称,医院是根据其母亲的陈述记载,但是其生产的医院完全有能力正确处理一个普通的顺产孕妇,其病历记载有完善的流程,可认定孩子系足月出生,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病历记载有误,结合双方同居时间,显然不能确定王某与李某某之间的父子关系。

王某在法律上没有抚养李某某的法定义务,但实际上对其进行了抚养,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可适度予以支持。

(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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