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想要孩子监护权孩子不愿诉求被驳回

核心提示: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监护权纠纷案。因孩子不愿和自己的母亲共同生活,法院判决驳回母亲李某要求取得孩子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本报讯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监护权纠纷案。因孩子不愿和自己的母亲共同生活,法院判决驳回母亲李某要求取得孩子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2005年,郑某夫妇之子郑某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06年11月生育一男孩,后李某与郑某某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2月协议离婚,约定男孩由郑某某抚养。2012年,郑某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此后小孩随祖父母郑某夫妇共同生活。近日,李某以郑某夫妇二人年事已高,不宜继续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其作为母亲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并让其在城区接受良好的教育为由,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小孩的监护权归其所有。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作为祖父母的郑某夫妇二人态度诚恳、平和,辩称只要小孩愿意,李某可带走小孩;在小孩不同意的情况下,希望李某与小孩暂住老家,慢慢地与小孩培养感情,待条件成熟后再带走。承办法官在征询小孩意见时,其明确表示随祖父母生活“很快乐”,不愿跟李某走,并说出如果他妈妈把他带走就去“自杀”等较过激的话。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郑某某之子长期跟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已适应该环境,祖孙间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同时,小孩本人已近十周岁,具备独立表达意愿能力,现其明确表示愿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故尊重其人格及意愿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在小孩不愿跟随其母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李某宜与其子渐进培养母子感情,待条件成熟后再行主张监护、抚养。

综上,法院对李某本次要求监护抚养小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该案承办法官说,子女抚养问题,正常情况下,小孩生母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依法律规定应由生母抚养教育孩子,然而该案在母亲的意愿和小孩的意志发生冲突,亦即在作为母亲的权益和未成年人权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权衡利弊后作出看似有悖常规的裁决,驳回生母主张监护权的诉讼请求,其实是充分考量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的立法本意。

(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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