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感情出轨导致离婚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核心提示: 因夫妻一方感情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案情】

刘某(女)与蒋某200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6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生育儿子蒋某某。因蒋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于2014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6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蒋某离婚,并主张由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蒋某称,与刘某分居两年多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主张双方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争议焦点】

因夫妻一方感情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法官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即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蒋某在夫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伤害了其妻子刘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道德义务,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现双方均认可分居两年多,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但蒋某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违背了忠实义务,是引发夫妻分居生活的主因,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上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刘某主张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