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婚遇到心仪女孩 殷勤过后人财两空

核心提示: 欢天喜地去征婚,遇到心仪女孩,这是件令单身狗最开心的事,献殷勤、请吃饭、买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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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欢天喜地去征婚,遇到心仪女孩,这是件令单身狗最开心的事,献殷勤、请吃饭、买礼物……一整套“规定动作”做下来后,心仪女孩不见了,这太令人窝火了,丹阳小伙付某近日就因为此事上法院告状。

2015年光棍节后,马上就要30岁的付某,收到父母的最后通牒:明年光棍节前再不结婚,就脱离父子母子关系。孝顺的付某不忍父母再为此操心,一直不把结婚放在心上的他开始着急了,可一时半会哪里就能找到心仪的女朋友呢,经朋友介绍了几个,都没有心动的感觉。眼看离最后期限越来越近,付某加快步伐,开始去各个婚介所寻找。2016年5月3日,他来到一家婚介所,登记了自己的情况,并交纳了服务费800元,一个星期后,付某就收到了婚介所的电话,双方定好时间点,他与婚介所介绍的赵某见面。

一见到赵某,付某的双眸就亮了,这女孩太符合他的条件了,真是“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女孩好像对他也有好感。这之后,两人开始频频约会。请吃饭、看电影、逛商城,付某甚是殷勤,期间给赵某买了名牌化妆品和大衣,花费约3000元。

两人交往了近一个月后,付某见赵某对闪婚也没意见,就提出父母想拿他们两个的身份证找人算个结婚时间,赵某推脱不肯,此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她。

朋友都认为付某是被骗了,付某去婚介所讨说法。可婚介所说,赵某并未在婚介所登记身份证,且赵某称买衣服只花了300多元,还告诉他,赵某曾打过电话来,让付某准备10万元彩礼钱,她就同意结婚。据此,付某怀疑赵某是婚托,存在诈骗行为,并报警。同时,付某认为,婚介所明知赵某没有登记身份证却未告知,致使他受到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属于欺诈经营、欺骗行为,遂将该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赔800元服务费,赔偿给赵某买礼物花费的3000元共计3800元。

在法庭上,婚介所辩称,婚介所给付某介绍了3位女士,前两位他均不满意,第3位才是赵某。付某与赵某见面后,还给婚介所打来电话表示感谢,说赵某很好。婚介所当时便提醒付某,不应刚认识不久就给女方花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介所向付某介绍女方时具有基本的审查义务,现不能提供赵某的准确身份信息,存有过错;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赵某交往中也应有审慎义务,即便其主张的3000元的损失存在,也是在未对赵某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草率出资行为,其自身亦存在过错。考虑到现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在综合考虑案情的基础上,法院作出被告退还800元的判决。

主审法官提醒,去婚介所征婚时,一定要查看婚介所是否有工商执照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同时交费时要向婚介所索要正规发票。而为了避免上当受骗,征婚时应保持理智,加强自我保护,切莫让对方迷惑了自己的双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就算遇到心仪的对象,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不要在短时间内产生金钱上的关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汤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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