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下单位有权“克扣”工资

核心提示: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也指出:“《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两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全天工资。

这些情况下单位有权“克扣”工资

“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为什么我到手的工资比合同约定的少,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却偏偏支持公司扣我的工资?”实践中,一些劳动者面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全额工资的请求被驳回后,往往一脸惘然。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在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克扣”其工资。

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代扣代缴

【案例】

2016年1月1日,李某作为引进人才,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7000元。可当次月李某领取工资时,却发现公司并没有如数发放。

面对李某的质疑,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已经按照有关标准,代扣代缴了李某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发放工资,都属于克扣工资。更何况我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自己的事。公司何必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李某对此不理解,到仲裁委要求仲裁。

【点评】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本案中,李某月工资收入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情况下,公司代扣代缴无疑是正当的。

造成不当损害,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抵扣

【案例】

因为必须经常接触易燃物品,刘某所在的车间是禁止吸烟的。就此,不仅在显眼位置有着相关“警告”,而且也常常作为安全要求一再告诫,甚至刘某还由于吸烟受到过通报批评。2016年3月1日,刘某基于烟瘾发作,忍不住又偷偷点了起来。谁知却因乱扔烟头引发小火灾,造成公司5万余元损失。鉴于刘某无力全部赔偿,公司决定就不足部分,每月扣除其工资的20%,直至全部赔清为止。

“这不等于是克扣工资吗?”刘某对此感到不满,要求仲裁。

【点评】

公司有权扣除刘某工资用于赔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也指出:“《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即克扣工资是针对无正当理由的行为而言,如果于法有据,则不构成克扣工资。

正因为刘某对公司的禁令置若罔闻,甚至由于吸烟受到通报批评后仍不思悔改,尤其是其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决定了公司只要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刘某当月工资的20%,且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就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上班迟到早退,用人单位可按规定通过扣工资处罚

【案例】

杨某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下的,每次扣除15元工资;30分钟至1小时的,每次扣除30元工资;1小时至两小时的,每次扣除半天工资;两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全天工资。该规定经过全体职工讨论,在平等协商确定后,还进行过公示。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着相应的内容。2016年3月,因为和男友缠绵,杨某有过6次半小时以下的迟到。公司在对杨某进行严厉批评的同时,扣除了其90元工资。杨某为此打电话到仲裁委咨询。

【点评】

公司可以通过扣工资的形式对杨某给予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与之对应,正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和公示,公司与杨某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着相应内容,决定了无论是从规章制度还是从劳动合同角度,公司的做法均无不当。(钟才 小许)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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