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学习退步父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官提醒 :要尽量避免使孩子遭受到父母离异后的二次伤害

核心提示: 都说孩子是家庭的纽带,即使离婚家庭也不例外。

本报讯  都说孩子是家庭的纽带,即使离婚家庭也不例外。

见惯了为了抚养费对簿公堂的离婚夫妻,很少见到因为孩子学习问题再上法庭的离婚夫妻。近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孩子学习退步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邵某(男)和常某,2007年结婚,2008年10月生育一女邵某某。2013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常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两人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邵某某随母亲常某共同生活,父亲邵某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

离婚初期,邵某尚能按约定行使探望权,此后以督促女儿学习为由,不断要求增加探望时间,这个理由让常某没办法反对,同意他每周来看女儿两次。

令她没想到的是,即便是女儿与自己共同生活期间,邵某也要求其将女儿的学习情况全程录音、女儿的作业等交其审查。常某虽感无奈,但也尽力予以配合。

2016年期末考试结束,看到女儿成绩单上的成绩退步了,邵某很生气,直接将常某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女儿改由其抚养。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稳定的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当父母离婚后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应当根据子女利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邵某与常某在此前的离婚诉讼中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女儿随常某共同生活。上述协议内容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同时,邵某某也向法官表达了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的意见。

法院在表示理解邵某“望女成凤”心情的同时,也对常某配合邵某行使探望权的积极态度予以肯定。同时认为父母对子女教育方式的不统一,不能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故判决对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当事双方所生之女邵某某刚满8岁,正处于培养情绪控制能力的关键阶段,父母离异势必使其产生诸多不安情绪,此时更需要父母的悉心呵护和耐心引导,而非在孩子面前展示对立态度和渲染焦虑情绪。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或母共同生活,直接抚养方应承担起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非直接抚养方则可行使探望权和履行支付抚养费等义务。对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安排,非直接抚养方要积极配合,也有权提出意见、建议,但需把握好分寸。不应越俎代庖,横加指责和干预,更要尽量避免使孩子遭受到父母离异后的二次伤害。离婚虽然意味着无法成为好夫妻,但双方应该且完全可以成为好父母。

(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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