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若需停工要弄清“医疗期”知识

患癌女教师被开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核心提示: 那么,单位是否有权开除癌症员工?在职期间得了大病该怎么办?记者昨天向我市人社部门进行了咨询。

“兰州某学校开除患癌女教师”的消息近日经过网络发酵引起热议。该女教师在2014年6月被查出肿瘤,但请假时的病因是盆腔炎。2015年1月,校方以连续旷工为由将她解聘。开除一个正在癌症治疗期间的员工,这样的决定不免让人心寒。那么,单位是否有权开除癌症员工?在职期间得了大病该怎么办?记者昨天向我市人社部门进行了咨询。

职工患病需停工治病的有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关于职工患病,国家层面上有比较明确的文件,江苏也有一些补充规定。”我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职员工需要关注的重点就是医疗期,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昨天,记者查到了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该规定明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也就是说,医疗期从3个月至24个月不等,具体要看工龄而定。市劳动监察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补充说:“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和协商解除。”

癌症患者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并增加医疗补助费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除了国家层面的文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此有更详细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另外,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职工若发现病情一定要及时与单位沟通

人有旦夕祸福,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难免会碰到职工患病停工的情况。国家三级人力资源师徐女士在20多年的工作中,就碰到过不少。她说,“对于生病的员工,要么医疗期满上班,要么和他协商解除合同,要么符合国家病退政策办病退。”她单位有位女员工,40岁不到查出了类风湿,给予了2年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发病假工资,并照发五险一金。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人员表示,“兰州女教师患癌被开除的例子提醒职工,发现病情后一定要及时和单位沟通。没有告知单位就消失,被算成旷工,这对职工很不利。”(徐晶溢真)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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