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惹的祸

法官提醒:对方无证、酒驾、毒驾,借车方算有过错存风险

核心提示: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作出的由黄某承担主责,陈某承担次责的认定客观、公正,予以采信。袁某明知丈夫与黄某一起聚餐至凌晨深夜,面对黄某的借车请求,未对其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作必要的审查和注意,存在疏忽大意,有一定的过失,故袁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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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钟某与黄某是多年同学和好友。3月9日晚上,黄某受邀前往某农庄与钟某等朋友一起吃饭唱歌。期间,黄某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娱乐至凌晨12点左右,黄某与钟某等人,感觉没尽兴,又来到路边烧烤店吃夜宵。席间,黄某又喝了一些酒,并达到醉酒状态。

凌晨2点左右,钟某的妻子袁某得知丈夫与黄某等正在吃夜宵,便开车来接丈夫回家。到烧烤店后,黄某正独自站在路边,见到袁某开车来,便要借车回更远的家中。袁某碍于朋友情面,便直接将车钥匙交给了黄某。

半个小时过后,黄某开车来到一路口时,与前面的货车追尾,致车辆受损,黄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黄某家属认为,袁某将轿车借给醉酒的黄某存在过错,遂将袁某、货车司机陈某及其挂靠的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6万余元。

受理该案后,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袁某说,她借给黄某车子时并不知道黄某喝了酒,且他也有驾照,自己的出借行为无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

货车所挂靠的运输公司辩称,依据挂靠合同约定,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由实际车主承担,货车驾驶人陈某是实际车主,应由陈某而不是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作出的由黄某承担主责,陈某承担次责的认定客观、公正,予以采信。袁某明知丈夫与黄某一起聚餐至凌晨深夜,面对黄某的借车请求,未对其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作必要的审查和注意,存在疏忽大意,有一定的过失,故袁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陈某既是货车驾驶人又是货车车主,货车仅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某运输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综合案情权衡考量,酌定陈某对黄某的伤亡后果担责30%,袁某担责10%,黄某自行担责60%。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最终,车主袁某被判赔黄某家属5.6万余元。而根据袁某与保险公司的约定,袁某有过错的,保险公司也不赔车损。

【法官说法】

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一旦发生车祸,出借车主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是车主们关心的问题,也是审理这类案件中的难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一旦发生车祸,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对保险责任不能完全赔付的部分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同时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开,或者借出去的车子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明知对方有酒驾、毒驾行为的,这三种情况下,出借方就有过错。(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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