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借的债,要前儿媳一起还?

核心提示: 而另外一笔老林所诉由小林、琳琳二人共同承担的40万元债务,主要依据为当初琳琳与案外人——小林实施诈骗的受害人所签订的《还款协议》。

儿子借的债,要前儿媳一起还?

【案例】

离婚之后,本该跟前段姻缘说再见,可琳琳近日却遭遇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事——2011年1月,琳琳和小林结婚。共同生活4年多后,两人于2015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让琳琳始料未及的是,就在自己离婚半年后,小林的父亲老林一纸诉状,将她和小林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两笔合计50万元的夫妻债务。

诉状中,老林表示,2013年3月,小林从他手里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4个月后归还,但至今未还款。此后没多久,小林因诈骗他人40万元,琳琳从他处借款40万元用于退赔受害人。以上借款共计50万元,由于上述债务均产生于小林、琳琳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请求两人共同承担该债务。

庭审中,小林称,10万借款确系自己为朋友所借,而诈骗款40万元则用于购买房屋及家庭开支。老林所述属实,承认其诉讼请求。

而琳琳辩称,10万借款系林氏父子捏造;40万元系老林替小林退赔赃款,不是借款。且小林实施诈骗时,自己已购买房屋,不存在利用小林诈骗所得购买房屋等情况。最终,法院认定,老林主张的10万元借款系小林为朋友所需而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系小林个人债务,应由小林一人承担。

而另外一笔老林所诉由小林、琳琳二人共同承担的40万元债务,主要依据为当初琳琳与案外人——小林实施诈骗的受害人所签订的《还款协议》。

从该协议主体看,首部虽载明乙方为琳琳,但老林也在尾部乙方处签字捺印;另外,关于款项具体支付的第二项中明确约定老林、琳琳等人为共同的还款主体,故老林向案外人支付40万元系其履行《还款协议》的行为。因此,老林现在要追债,还需提交证据证明小林、琳琳二人已与其达成借款合意。因老林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形成借款合意,《还款协议》中亦未载明老林的支付行为系垫付,鉴于庭审中小林自认应向父亲还款,因此,40万元也系小林个人债务,与琳琳无关。

【律师说法】

离婚面临共同债务的不确定风险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书珍表示,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引发的争议,业内由来已久。争议焦点在于,该司法解释除了使已婚者面临不可控的外债风险外,也隐藏了巨大的道德风险。”第24条明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实中,大多数夫妻的财产都处于混同状态。夫妻一方单独对外举债,未举债方要想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其实很难。

这就使得因婚姻关系带来不确定债务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道德风险则是,夫妻一方甚至可能与他人恶意串通形成虚假债务,由此损害另一方利益。”袁书珍提出,可以通过拟定婚内协议等方式予以规避,但现实中这种情况极少,这样做会直接冲击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郑微 小许) 

责任编辑:张钰婷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