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戴链子伤人应当担责

核心提示: 养宠物是自由,但千万别伤人,否则就有麻烦。

本报讯  养宠物是自由,但千万别伤人,否则就有麻烦。

晓琳饲养了一只半米高的萨摩犬,5月3日晚饭后,她跟往常一样,跟隔壁邻居晓丽约好,各自牵着宠物狗到附近公园散步。这一天,晓琳的萨摩犬都很乖巧,她便没有给它戴上狗链子。在散步过程中,萨摩犬与陈某一家人相遇,萨摩犬与11岁的小陈陈发生肢体接触,导致小陈陈摔倒受伤。小陈陈很快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右腿骨折。小陈陈家人向派出所报案,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陈陈便将晓琳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小陈陈的父亲坚称萨摩犬是在与其他狗追跑过程中撞倒了小陈陈。而晓琳认为萨摩犬并未撞到小陈陈,而是小陈陈自己受惊吓摔倒。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晓琳赔偿小陈陈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晓琳对自己的宠物狗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受伤,作为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同时提醒读者,随着饲养宠物的人员越来越多,在公众场合一定要对宠物采取安全的管理措施,预防对他人造成损害,否则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吃上官司。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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