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家庭纠纷升级

家庭纠纷暴力拘禁他人构成何罪

核心提示: 本案中,各方对郑某犯罪事实认定部分没有异议,但是在认定其行为性质即定罪的问题上,分歧较大。

【案情】

2015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赵某因其母亲被其姨父郑某殴打一事,到郑某家中与其理论。因言语不和,郑某从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在院子里追打赵某。赵某则捡起一个啤酒瓶将郑某头部打伤,气急败坏的郑某追上赵某后将其绑住。家人劝郑某放人,其不肯,并要求赵某妻子李某过来解决问题。后经多方做工作,直到下午5时许,郑某才将赵某放回。赵某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分歧】

本案中,各方对郑某犯罪事实认定部分没有异议,但是在认定其行为性质即定罪的问题上,分歧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采取暴力手段绑架赵某作为人质的行为,并且主观上有以此要挟要见其妻子李某的目的,符合绑架罪的客观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虽然有剥夺赵某人身自由的故意,但是其是为了保护自己,并且主观目的并不是勒索财物或者挟持赵某作为人质而要求其他非法利益,因此不构成绑架罪,而应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

【律师评析】

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认为,人质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目的,非法将被害人扣押作为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并胁迫被害人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其要求的一种犯罪。其所谓的人质,应为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或其亲友,人质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大都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往来,非法拘禁人质是为了解决双方既存的民事纠纷。而绑架罪中的人质,则大都和犯罪嫌疑人没有什么往来,甚至不认识,毫无利害关系,其主观目的除了传统的勒索财物外,还包括为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要求司法机关释放在押罪犯等几方面。由此可以看出,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非法拘禁罪,法定刑也比非法拘禁罪要重得多。因此在处理这种容易混淆的案件时,一定要相当谨慎地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告人向被害人及其亲友提出的要求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恶劣程度。

本案是一起明显的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被告人是被害人的姨父,两人之间具有亲戚的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并不是很大,被告人挟持人质的目的也不是在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要求见其妻子李某,没有理由将这种要求归为“非法要求”一类。并且,被告人对被害人拘禁时没有殴打、侮辱或其他恶劣情节,对被害人造成的生理伤害和心理伤害都比较小。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构成绑架罪。

(郑微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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