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核心提示: 无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针对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负伤,发生地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条例草案还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南京立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南报网讯 (记者 肖姗 实习生吴兴)如何让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后顾之忧?南京正在立法层面做出探索。近日,《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从牺牲、致残的抚恤救助到就医、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通过立法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许多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经济条件原本就一般,而见义勇为者本人又往往是家庭的经济和精神支柱,一旦牺牲或伤残,全家人的生计随之陷入窘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朱建军说,此外,有的人因见义勇为受伤后医疗费用难以解决,有的人因见义勇为受伤后评残难以落实,有的人因见义勇为牺牲后家庭生活困难难以改善等。“见义勇为人员为社会作出了贡献,理应帮助他们解决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疗、就业和生活等困难。然而,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涵盖面广、社会性强,是一个复杂而又细致的系统工程,需要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财政等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因此,要通过立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实现见义勇为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较高,将纳入社会救济范围

为了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条例草案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等相关费用,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或者见义勇为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社会救济范围;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民政部门优抚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保障的相关规定适当减免医疗费用,见义勇为基金应当给予医疗救助。

“针对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负伤,发生地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条例草案还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见义勇为基金支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鲁宁说。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不得随意辞退见义勇为人员

如果因见义勇为受伤误工甚至致残,被用人单位辞退怎么办?根据条例草案,用人单位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见义勇为人员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得降低。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符合共有产权房和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等优惠政策。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安排改造。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免费乘坐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的优待。公园、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免费游览公园、景区的优待。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非本市户籍见义勇为人员自愿申请在本市落户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落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据悉,在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之后,条例草案还将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二审。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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