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江苏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在《江苏省旅游条例》中,哪些新规将直接影响、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如何减少游客不文明行为?如何更好地保障游客安全,规范经营者服务呢?昨天记者请市旅游局相关人士进行专业解读。
带薪休假旅游更有保障
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江苏省旅游条例》第27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以方便广大市民利用带薪休假假期,错峰出行旅游,从而满足市民休闲需求,推进旅游休闲产业的健康发展。
景点门票不能乱涨价了
这些年,热点景区门票价格持续上涨广受诟病。《江苏省旅游条例》第46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门票以及旅游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江苏省旅游条例》对我省过去的门票经济模式做出了适当调整,以适应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市旅游局相关人士说。
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此次《江苏省旅游条例》对游客不文明行为作出了新规定,对于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都被定性为不文明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游客,在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通报其不文明行为记录。也就是说,今后类似大闹航班、在景区里建筑或树木上刻下“到此一游”等不文明行为的,都将被旅游主管部门记录在案,并通报给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
搞“不合理低价游”对旅行社最低罚款5万
我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同时又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次《江苏省旅游条例》对这个“除外”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不合理低价游”的概念。对于“不合理低价游”,《江苏省旅游条例》还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罚款3万元”的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旅行社最低罚款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最低罚款5000元。同时,对于旅行社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游客的,《江苏省旅游条例》将罚款下限从5000元提高到了10000元。
《江苏省旅游条例》还规定,游客参加跟团游时,在合同内指定的购物场所买到了假货次品等商品后,可以向旅行社索赔。
关于《江苏省旅游条例》的详细解读,敬请关注近期本报“丹阳旅游”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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