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
近日,司徒镇居民蒋金松给本报投来一封求助信,信中提到,今年89岁的他,曾是种子公司的一名员工,工龄为15年。1987年时办理了退保养手续,之后每月收到生活保养费35元,经逐年增加,到1995年时变成270元/月。
然而,令蒋金松郁闷的是,在自此之后连续20年的时间里,生活保养费便再也没有增加过,直到去年10月才增加至610元/月。对此,蒋金松认为不合理,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念及他年老体迈且多病,补发他在这20年中应逐年增加的生活保养费。
◆部门回应
就此事,记者详询了市农委。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蒋金松是1972年参加工作,在当时种子公司内的人员性质属计划内临时工,连续工龄达16年。到1987年时,由于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根据当时有关文件精神,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或1971年11月30日前在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而蒋金松是1972年才参加工作的,所以不符合退休条件。“一般情况下,蒋金松的情况应该是一次性买断工龄,但当时出于照顾蒋金松,所以原单位种子公司及主管局农业局最终为其办理了退保养手续,并参照当时的工资水平,令其每月都能享受一定的保养费。”该负责人说道。
保养费一直是由种子公司独立管理,然而到2004年底时,种子公司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主管单位才接管了这项工作。在接管前,种子公司发放给蒋金松是每月270元的标准,接管后我们便用种子公司的改制费继续为他发放,之后也一直保持在这个标准,毕竟改制费有限。”该负责人说,在此期间,蒋金松也一直未有异议,直至去年7月份时,他突然向上级反映,要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将保养费的标准提高。
此事引起了农委的高度重视,该负责人也就蒋金松的要求,
先后咨询了多个部门。然而,经调查了解后,得知根据镇劳薪(91)第65号文件规定,凡1976年底以前经批准进单位的计划临时工,1991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才可以办理退休。但蒋金松却不符合执行此文件的条件,因为此文件是关于1996年底前进企业的计划临时工,而直至2004年12月31日种子公司一直是事业单位,而且此文件第八条明确规定,执行时间为1991年1月1日,过去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变动。蒋金松虽然是1976年底以前经批准进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但1987年9月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关于这点,我也多次上门进行了解释,蒋金松本人也认可了。”该负责人介绍道。
不过,农委也切实考虑到了蒋金松年老体迈且多病的情况,而且蒋金松也确实与该单位存有供养关系。所以,虽然人社局工资科告知根本没有保养一说,保养费的发放也没有任何可参考的政策,但农委仍专程为此事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在去年10月份时,决定将蒋金松的退保养费由原来的270元/月调整到丹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10元/月。并且,以后随着丹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但对于蒋金松提出的补发过去20年的保养费的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因为无任何政策依据,所以无法许诺。
(贺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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