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新政

核心提示: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制定了《丹阳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执行。

今日起,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新政

本报讯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制定了《丹阳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执行。

《通知》明确,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多层最高标准调至为1.4元/平方米;高层最高标准调至为1.65元/平方米。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在办理(毛坯)交付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普通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按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业主共有室内、室外车位的车位停放费为120元/月,业主专业室内车位为40元/月,人防、建设单位专业室内车位为停放费40元/月,另加车位租金200元/月;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

《通知》强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的清运费不设明文规定,由物业与户主自行协商,签订合同;通知》中所设的3种车位类型的停放费与租金标准均为最高,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政策指导价违反内下调,不得上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计费方式以及收费依据等,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此外,市住建局物管办还现场发放了《关于规范我市新建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本着“认真负责、严格验收、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的原则,提供完整的承接验收资料,规范承接验收程序,与建设单位做好承接验收工作,并加强与业主的沟通,提高服务水平,为市民们打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华小寅 束丽娜)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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