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常州一名年过六旬的丧偶老汉苏思,经人介绍,与较其小了近10岁的我市一妇女司莼谈起了“异地恋”。交往期间,司莼以购买房屋等需要为由,先后向苏思索要钱款35万元。今年6月,两人关系恶化,苏思就向司莼索要这35万元“借款”,多次索要不成后,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苏思主动提出给予5万元以两人同居生活补偿后,判决司莼支付剩下的30万元。
据法官介绍,苏思年过六旬,家住常州市区,因为配偶过世多年,子女均不在身边,苏思时常感觉寂寞孤单,加之尚有一定的生理需求,所以想再谈一位老伴。2012年,经人介绍,苏思认识了我市一名同是丧偶的女子司莼。同样的生活遭遇,接触后使两人颇有共同语言,两人很快确定了关系。因为司莼在我市尚有工作,两人就商定以一周见面一、两次的方式,保持恋爱关系。
法官说,认识不久,司莼即以家庭开支及购买房屋等需要为由,多次向苏思索要钱款。虽司莼索要钱款金额越来越大,苏思也产生过犹豫,但顾及情面及经不住司莼的软磨硬泡,苏思还是前后多次向司莼打款,几年下来,共计已有35万元之多。今年6月,因苏思不再给钱司莼,并开始向司莼索要已经支付的35万元,双方关系恶化,司莼就拒绝再与苏思见面。苏思为要回已经给付的35万元,就起诉至法院。诉状中,苏思主张给付司莼的35万元只是“借款”,故此请求法院判决司莼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并非长期同居。
庭审中,司莼认为35万元中部分用于同居生活支出,但未能指出需较大金额支出的同居开支事项。据此,对于司莼的上述陈述,法院没有采信。
审理中,法院还认为,考虑到双方虽确立恋爱关系,但关系并不十分亲密。司莼作为理性人,对于原、被告恋爱关系的紧密程度,应有自己的判断。同时,以此关系为基础收取原告的大额款项应该归还,也应属于其理性考量后的结论。并且,庭审中,苏思还提供了一份与司莼交涉时的录音。录音中,在苏思要求司莼还款时,司莼并没有否认需要还款。因此,法院认可双方在款项交付时,就存在借贷合意。最后,法院判决要求司莼向苏思归还30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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