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加强对假冒专利产品监管

核心提示: 假冒专利产品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而且侵犯专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市科技局专门发文,加大对假冒专利产品监管力度。

假冒专利产品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而且侵犯专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市科技局专门发文,加大对假冒专利产品监管力度。

据了解,本次监管对象为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本地区的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其他从事假冒专利产品生产及销售行为的单位和人员。监管内容为生产企业是否生产假冒专利产品;商贸流通企业是否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本地区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否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其他单位或人员是否生产或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监管方式为,日常监管: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管;重点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每年组织相关专项整治;随机抽查:对监管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发现、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通过举报、投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监管措施包括:按照规定程序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强对假冒专利产品监管也需要依法有序进行,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丁昌玉蔡咏峰)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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