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询
近日,有多位市民前来咨询关于收养以及送养孩子的问题:办理收养登记要具备哪些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又是怎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哪些相关材料?记者就此走访了有关部门。
◆部门回应
作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有: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夫妻双方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先申请,后经受理、审查、评估、报批、登记,最后给与颁证。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弃婴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作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另外,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如还有不明,市民可详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电话:86926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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