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施行朋友圈帮忙转广告需慎重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玩起了微博、微信,朋友圈、微博里的广告也越来越普遍。

本报讯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玩起了微博、微信,朋友圈、微博里的广告也越来越普遍。从熟人的一句“请帮忙转发一下”到市民在朋友圈发红包“求”转发广告,随手点赞、转发似乎已成为一件“约定俗成”的小事,但就在前天,司法部中国法制宣传司官方微博“中国普法”转发的一则提醒惊醒了众多市民:小心!帮熟人在朋友圈转发广告,竟然要负法律责任?!”

普通市民也成广告发布人?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朋友圈就被各种代购、广告给“侵入”了,经常一排刷下来全是广告。一般情况下也就顺手点个赞,可有时候朋友让你去转发,你也不好意思拒绝。”在我市一家培训机构工作的刘女士告诉记者,虽然有些反感朋友圈的各种广告,但碍于面子,对于有些朋友希望她帮忙转发的要求,她也不会拒绝,更没有意识到自己这样的行为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发布人。

据了解,本月1日,新广告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看来,普通市民作为自然人,在转发广告的同时自然也就成了广告发布人。

朋友圈什么内容属广告?

既然自然人也成了广告发布者,以后朋友圈的广告可要“慎”转,但是什么样的内容就属广告了呢?对于“广告”的定义,新旧广告法中均规定:商品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都属于商业广告活动。而新广告法更是删除了旧广告法中有关“费用”的前提,也就是说,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只要发布或转发了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均属于“打广告”,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新广告法的发布并不意味着市民不能再在各自的朋友圈、腾讯等社交软件上撰写或转发有关商品的广告,只是需要市民注意要从真实性出发,如果产品的服务或效用是货真价实的,没有夸大,也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此类发布行为便不会构成违法。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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