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被诉卖假酒,该如何“退一赔十”

  上天猫买茅台和五粮液,结果花13万多元买到的168瓶酒全是假酒。近日,一名酒类管理站工作人员为此状告天猫公司,并申请追加两个在天猫上销售假酒的商家为被告,请求判令售假商家“退一赔十”,支付133万多元的高额赔偿,并由天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梳理本案当事人诉辩观点,原告与天猫有四个争点,分别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作为公职人员是否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获赔、天猫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退一赔十”是否成立。
  尽管尚不知涉案商家的答辩意见,但上述四个争点,具有典型性,基本囊括了此类诉讼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对消费者资格不应人为划分“三六九等”、知假买假同样受法律保护,这在法律上已没有障碍,不应存在争议。而天猫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也有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新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但这种连带赔付责任是仅指赔付买家“货款”及相应损失,还是包括承担“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款,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天猫“先行垫赔”的网上承诺,是对消费者权益损失的垫赔,还是对“退一赔十”的垫赔,其实都有争议,有待法院公正裁判。
  而在“退一赔十”问题上,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问题是,何谓“明知”,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执法标准不一。本案中经鉴定的“假酒”,据此前媒体报道,是指假冒五粮液进行销售,即酒不是本厂生产,但是否产品本身质量低劣有害安全,是否假冒行为本身就等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恐怕还不能确定,需要委托法定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果经鉴定属于“合格产品”,则假冒品牌行为涉嫌欺诈,本案是否应适用新消法对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规定,也值得考虑。
  不同于新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凸显法律对食品安全的特殊重视与保护,一方面是为了加大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促使其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踊跃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但法律规定上的不具体、不明确,也导致实践操作中的理解争议和执行难度,带来消费维权过程中的扯皮推诿现象,带来一些片面盲目的食品安全投诉和诉讼,暴露出“退一赔十”规定上的法律漏洞,有待于今年10月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再出台细则,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退一赔十”的涵盖范围和操作细则,规范当事人举证责任等权利义务,促进理性维权、合理解决纠纷,有效护佑“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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