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了一起因店铺停业导致预付卡无法消费的案件,首次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成功为消费者讨回了预付卡余款,并对经营者进行了处罚。
据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介绍,今年4月他们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4年10月在一家美发店里办理了一张消费卡,最近因为该店关门停业导致卡无法继续使用,而该店负责人拒绝退还卡内预付款。
受理后,相关执法人员立即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证实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先是与经营者沟通协调,但未料到5月7日时,经营者仍是迟迟未对消费者予以退款,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于当日立案调查,最终,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及罚款的处罚。经营者也向消费者退回了其预付卡内的全部余额。
执法人员介绍,过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如何处罚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还服务费用,但却没有明确何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而这点在从今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处罚办法”中有了明确规定;其次,对于经营者如何向消费者退款,“处罚办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处罚办法”中规定了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执法人员说,比如经营者在未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店铺地址,这就代表经营者未能按约定履行服务。此时,消费者如果提出退款,经营者就必须遵从。
(贡杰欣 贺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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