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利刃锄锄艺术的“杂草”

  近来,某知名品牌被曝涉嫌恶意炒作营销,侮辱烈士邱少云,激起网民愤慨。而抗日神剧“一起打鬼子”更是以“裤裆藏雷”的惊人手笔,炸出了舆论的沸反喧嚣,还炸出了翔哥翔嫂的“婚变”连续剧。
  对此,始作俑者、当事者总是“长袖善舞”,以“冤枉”“委屈”来回应公众质疑,什么广告的元素、艺术的演绎、演员的本分等等,如此“无辜”,更是寒了网民的心,也让艺术的界限、职业的操守、商业的道德模糊不清。
  事实上,恶俗商业营销广告也好,没有最雷只有更雷的“神剧”也好,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诟病、吐槽,往往不是经营者、编剧者、导演、演员果真“冤枉”“无辜”,而大多是有意为之——引发公众吐槽、舆论汹涌,就达到了其营销、推广、炒作的目的。恶名也是名,臭名才远扬,公众不吐槽、舆论不刺激,还“红”不起来呢!生意经下,只有眼球、票房、利润,没有文化、操守、底线,以至娱乐至死,不断秀下限。所谓的艺术,只不过是假汝之名而已。
  如此乱象纷呈、混沌恶浊,亟需明晰规则、廓清是非、构建责任,以法治正义的利刃,锄锄各种假艺术之名的“杂草”。
  一是要修订完善法律,建立“娱乐法”,弥补长期以来演艺业没有法律规制的短板,以可操作的细则、明确的罚则,把演艺事业纳入法治轨道,使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丰富人们业余文化生活,助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是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工商、广电等主管部门,对涉嫌恶俗商业营销、以“雷人”为特色的各种广告、演艺剧目,不予审批进入市场,或及时予以纠偏整顿,对责任人、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乃至“封杀”。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增强文艺行业的社会责任感,回归艺术的本真,改革“收视率”为王的演艺业畸形发展模式,要以演艺质量、观众满意度等,作为影视剧目好坏的衡量靠谱考评标准,而不能沉迷“收视率”,或让“收视率”失真造假,陷入“眼球经济”不拔,这些都远离了艺术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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