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果你想过了吗!

  5月15日,丹句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据受害者家属透露,悲剧发生后,在现场不见肇事车辆。随后,交警部门及时开展侦查工作。
  “车祸猛于虎”,交通事故固然难以避免,但调查发现,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家都无法容忍、最为痛恨的则是肇事者的逃逸行为。18日,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去年以来,交警部门共侦破各类大小交通肇事逃逸案近70起。

  肇事逃逸案时有发生
  【案例1】
  2014年3月27日5时40分许,孙某驾驶套牌小型轿车,沿107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22省道路口左转弯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撞上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该路口的邓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邓某受伤后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驾车逃逸。
  经工作,孙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于2014年7月8日被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2】
  2014年5月3日20时45分许,束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发区荆建路由东向西行驶,撞上同方向靠右侧路边正常步行的一名行人,导致这名行人受伤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束某驾车逃逸。经工作,束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3】
  2015年3月6日晚,皇塘镇阳光路阳光花苑小区门前,一辆面包车撞了一名行人后逃跑,致使行人死亡。通过缜密侦查、迅速追击,民警在案发后三小时内将藏匿于家中的交通肇事者黄某抓获。
  ……
  以上是从去年来发生的多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撷取的几宗典型案例。这一桩桩真实的案例真是让人触目惊心,一方面我们为交警能及时破案和最终破案叫好,他们为受害人伸张了正义,讨回了公道;另一方面,又为肇逃者的自私、丧德和法盲行径感到痛心疾首,他们的逃逸行为无疑加重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和痛苦,让他们雪上加霜。

  肇事逃逸案的特点有哪些?
  据交警部门介绍,经过对近年来逃逸案件的梳理,交通肇事发生的时间、空间具有明显特点。
  一是交通肇事逃逸多发生在夜间6时至次日6时。由于夜间光线较暗,道路人员稀少,现场目击证人较少,逃逸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此类逃逸案件占总数的大部分;二是交通肇事逃逸发案地点多为偏僻、无电子监控系统的市区道路或公路,此类逃逸案件占总数的60%;三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主体年龄趋向年轻化,5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呈上升趋势。这一群体驾驶技术较差,没有充分认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法律后果;四是小型客车、重型货车、轻型货车、摩托车成为引发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多发车型,此类案件占总数的81.5%。五是阴、雨、雪、雾天气下易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此类案件占总数的14.4%。

  为什么会发生肇事逃逸?
  在逃逸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交警部门发现交通肇事逃逸人自身法律素质薄弱、法制观念不强、主观分析与判断的短视,以及肇事时自身驾驶状况出现违法违规等,让肇事逃逸人慌不择路,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是发生逃逸的关键因素。其一,主观上认为事故责任不大、受害人受害程度较轻,纵然自己逃逸,受害人也不一定会刻意追究、甚至懒得追究,由此选择肇事逃逸;其二,主观上感觉到事故责任重大、受害人受损严重,完全超出了自己可以承受的负担上限,于是一不做二不休,抱着侥幸的心理“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希求以自己的大胆逃逸躲避法律的严厉制裁;其三,交通肇事时或车辆属于违法车辆、或自身处于酒驾或醉驾状态等,此时不逃,更待何时,希望以自己的适时逃逸换取日后较轻的法律处罚;其四,常人惯有的怕担责任心理与“天知、地知、我知,别人不知”的自以为聪明,也使得交通肇事行为人往往在第一时间潜意识地选择逃逸,到头来却是“早知有今日,悔不该当初”。

  劝君肇事千万莫逃逸!
  近年来,交警部门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高度重视,侦破手段越来越多,破案率逐年提升。而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必须认识到肇事逃逸带来的严重后果!
  后果一: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后果二: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处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的处罚。
  后果三: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后果四: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后果五: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后,交警部门还特意提醒,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罚款。这个“忙”千万不能帮,如果真为当事人好,还是劝其尽早投案自首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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